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制定機關: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0年9月1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3年)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一號公布施行) |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
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其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四、保險賠款;
五、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
六、幹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費;
七、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
八、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八百元,就超過八百元的部分納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納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額納稅。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八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酌情處以罰金。
匿報所得額,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如果不服複議後的決定,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級數 | 級距 | 稅率% |
---|---|---|
1 | 全月收入額在800元以下的 | 免 |
2 | 全月收入額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 5 |
3 | 全月收入額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 10 |
4 | 全月收入額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 20 |
5 | 全月收入額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 30 |
6 | 全月收入額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
7 | 全月收入額12,001元以上的部分 | 45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