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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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九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九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九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九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1月1日
第八十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1997年8月29日的決定:
- 免去徐有芳的林業部部長職務。
- 任命陳耀邦為林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8月29日
第八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1997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8月29日
第八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1997年7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7月3日
第八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1997年7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7月3日
第八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 9 9 7 年5 月9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5月9日
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3月14日
第八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2月23日
第八十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1996年12月30日的決定:
- 免去丁衡高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職務。
- 任命曹剛川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2月30日
第八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1996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2月30日
第七十九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0月29日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8月29日
第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7月5日
第七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7月5日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7月5日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六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7日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7日
第六十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1996年3月1日的決定:
- 免去何光遠的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
- 任命包敘定為機械工業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日
第六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96年3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3月1日
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2月28日
第五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10月30日
第五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8月29日
第五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8月29日
第五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1995年6月30日的決定:
- 免去朱鎔基兼任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
- 任命戴相龍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6月30日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5月10日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5月10日
第四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5月10日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8日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8日
第四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
- 任命吳邦國、姜春云為國務院副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7日
第四十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1995年2月28日的決定:
- 免去張皓若的國內貿易部部長職務。
- 任命陳邦柱為國內貿易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四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4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2月29日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三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七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1994年5月12日的決定:
- 一、免去朱訓的地質礦產部部長職務。
- 任命宋瑞祥為地質礦產部部長。
- 二、免去艾知生的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職務。
- 任命孫家正為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
- 三、免去呂培儉的審計署審計長職務。
- 任命郭振乾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4年3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22日
第二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5日
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3月5日
第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9月2日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9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9月2日
第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1993年7月2日的決定:
- 免去李貴鮮兼任的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職務。
- 任命朱鎔基兼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7月2日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第二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 任命朱鎔基、鄒家華、錢其琛、李嵐清為國務院副總理;
- 任命李鐵映、遲浩田、宋健、李貴鮮、陳俊生、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彭珮雲(女)、羅干為國務委員;
- 任命
- 羅干為國務院秘書長(兼)
- 錢其琛為外交部部長(兼)
- 遲浩田為國防部部長(兼)
- 陳錦華為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
- 王忠禹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 李鐵映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
- 朱開軒為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
- 宋健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
- 丁衡高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 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兼)
- 陶駟駒為公安部部長
- 賈春旺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 曹慶澤為監察部部長
- 多吉才讓(藏族)為民政部部長
- 肖揚為司法部部長
- 劉仲藜為財政部部長
- 宋德福為人事部部長
- 李伯勇為勞動部部長
- 朱訓為地質礦產部部長
- 侯捷為建設部部長
- 史大楨為電力工業部部長
- 王森浩為煤炭工業部部長
- 何光遠為機械工業部部長
- 胡啟立為電子工業部部長
- 劉淇為冶金工業部部長
- 顧秀蓮(女)為化學工業部部長
- 韓杼濱為鐵道部部長
- 黃鎮東為交通部部長
- 吳基傳為郵電部部長
- 鈕茂生(滿族)為水利部部長
- 劉江為農業部部長
- 徐有芳為林業部部長
- 張皓若為國內貿易部部長
- 吳儀(女)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 劉忠德為文化部部長
- 艾知生為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
- 陳敏章為衛生部部長
- 伍紹祖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
- 彭珮雲(女)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兼)
- 李貴鮮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
- 呂培儉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29日
第一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