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1993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法發〔1993〕40號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2月1日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17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百一十七次會議通過,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2月1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主持法庭的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第三條 法庭正面應當懸掛國徽。

第四條 出庭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或者抗訴人、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着裝;出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衣着整潔。

第五條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和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告法院判決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六條 審判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七條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第八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譁、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攝影。

第十一條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 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記者旁聽,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