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
←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5日。 |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其中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修改為「抄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合併,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二)負債的增減;
「(三)淨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四、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將第三章併入第二章,刪去第二十四條。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後增加「並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八、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對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查詢被監督單位以及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在金融機構與被監督事項相關的資金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有證據證明被監督單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產的,經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凍結或者查封;有證據證明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外逃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二)發現重特大違法嫌疑時,經國務院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可以查詢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個人在金融機構與被監督事項相關的資金情況。」
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修改為「金融管理」。
在第二款最後增加「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部門間會計數據共享機制」。
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採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一)設置會計機構;
「(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三)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合併,作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十六、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十七、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公司、企業」修改為「各單位」,「所有者權益」修改為「淨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修改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在「提高業務素質」後增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後增加「違反規定查詢資金或者凍結、查封財產」,「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刪去其中的「第三十條」,「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對章的序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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