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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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1年10月23日-11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推動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堅持以全民健身為基礎,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體育事業均衡、充分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國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給予特別保障。

第六條 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八條 每年8月8日為國家體育節。

第九條 開展和參加體育活動,應當遵循遵守規則、誠實守信、尊重科學、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完善體育產業體系,規範體育市場秩序,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促進體育消費。

國家規範和發展健身休閒、競賽表演、體育培訓等產業,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遊、養老、科技等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體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體育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體育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全民健身[編輯]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活動堅持依法合規、自願平等、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六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制定和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開展科學健身指導。

國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全民健身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十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章 學校體育[編輯]

第二十三條 國家優先發展青少年體育。堅持體育和教育相融合,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相協調,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提升學生體育素養,培養體育鍛煉習慣。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競賽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幫助和指導,並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保證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學校應當為特殊體質的學生開設適合其特點的體育課。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煉。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七條 國家定期舉辦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體育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保障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隨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戶外活動場地和體育遊戲材料,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實施督導,並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對適齡學生依法實施義務教育,並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訓練大綱開展業餘體育訓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納入管理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體育運動學校予以支持。

第四章 競技體育[編輯]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競技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三十七條 國家規範職業體育發展,促進職業體育競技水平提高。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餘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

第三十九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四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選擇註冊與交流等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和升學方面給予優待。

第四十二條 運動員可以參加單項體育協會的註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體育運動水平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職稱等級制度。

第四十四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體育競賽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十六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第五章 反興奮劑[編輯]

第四十八條 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制度和管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務、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海關等行政部門,對興奮劑實施綜合治理。

第五十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反興奮劑規範。

第五十一條 興奮劑檢查人員和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開展檢查和檢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提高體育活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反興奮劑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反興奮劑技術、設備和方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開展反興奮劑國際合作,履行反興奮劑國際義務。

第六章 體育組織[編輯]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地方各級體育總會是團結其他體育組織和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七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第五十八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九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負責相應項目的普及與提高,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根據章程加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派代表擔任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制定相應項目競賽規則、團體標準,規範體育競賽活動。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第六十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一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

第七章 保障條件[編輯]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

第六十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發展體育事業,鼓勵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保障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剋扣、私分。

第六十六條 國家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體育公共服務,提高體育公共服務水平。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保障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年度用地計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六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

第六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優惠。

免費和低收費開放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

第七十條 國家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建設用於公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10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第七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機制,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七十三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培養各類體育專業人才。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開展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體育仲裁[編輯]

第七十五條 國家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下列糾紛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一)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處理決定等不服的;

(二)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體育賽事活動過程中,因競賽規則發生的技術性糾紛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

第七十七條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指導其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體育社會組織代表、運動員代表、教練員代表、裁判員代表以及體育、法律專家組成。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七十八條 體育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律師執業滿八年;

(二)曾任法官滿八年;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四)從事法學、體育學研究或者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且從事體育實務滿八年。

第七十九條 鼓勵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或者未及時處理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第八十條 對體育組織的處理或者決定不服的,自當事人收到體育組織的處理或者決定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申請體育仲裁。

第八十一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的具體情況設立臨時體育仲裁庭。

第八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體育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八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體育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 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十五條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體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的範圍;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認定該裁決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八十七條 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履行體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向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裁決具有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或者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執行。

第八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中需要即時處理的糾紛,適用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由體育仲裁委員會在仲裁規則中規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編輯]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主管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管。

體育賽事活動因極端天氣、疫情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終止。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對體育市場進行監管。

第九十二條 國家建立體育項目管理制度,新設體育項目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每四年公布一次體育項目目錄。

第九十三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九十四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在核查後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體育執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內至少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全民健身和學校體育工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九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剋扣、私分體育資金的;

(三)在組織體育賽事活動時,有違反體育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八條 體育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第九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違反本法規定,有違反體育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由體育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納入限制、禁止參加體育活動名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賭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體育賽事組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

(二)安全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有違反體育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的;

(四)未按要求配置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各自職責予以制止,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依法予以賠償,並可處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申請批准而未申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 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由有關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賽事活動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持有的興奮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四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向運動員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持有的興奮劑,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終身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的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編輯]

第一百零八條 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九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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