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八年/第一號
外觀
← | 一九五七年第十八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十九號 1958年1月1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二號 |
[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1958年1月9日)
-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
- 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 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問題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1958年1月6日)
- 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友好條約及其他條約和協定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1月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草案的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58年第01號公報)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