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三年/第二號
← | 第一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二號(總第七一號) 1963年4月2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第三號 |
[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3年3月30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3年第十八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的決議
- 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人員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