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三年/第四號
← | 第三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四號(總第七三號) 1963年12月2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一九六四年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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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五機械工業部和第六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通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議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1963年國民經濟計劃和1964年國民經濟計劃、1963年國家預算和1964年國家預算初步安排的決議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1963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草案)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提案審查委員會關於提案的審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新聞公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3年第4期公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3年第4期公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員變動情況(1963年12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2年11月--1963年11月)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