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二年/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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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第五號(總第六九號) 1962年12月28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一九六三年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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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2年第十七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和延期舉行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人員(1962年11月13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1962年12月24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1962年第05號公報)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