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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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4月25日
(1956年4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三十四次常委會)

現在在我國關押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的戰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對我國人民犯了各種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該予以嚴懲,但是,鑑於日本投降後十年來情況的變化和現在的處境,鑑於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發展,鑑於這些戰爭犯罪分子在關押期間絕大多數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因此,決定對於這些戰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處理。現在將處理在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對於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

對於罪行嚴重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關押期間的表現分別從寬處刑。

在日本投降後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對於他們所犯的罪行,合併論處。

(二)對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應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他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六)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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