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已於1992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陶駟駒
1992年6月16日
第71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周永康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91號
現發布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11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孟建柱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123號
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第139號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郭聲琨
2016年1月29日
第162號
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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