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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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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五號)
公安部
1990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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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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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已經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 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長 王芳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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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 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安機關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 設計最大時速小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條 車輛行駛中,乘車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車外拋棄物品,轎車駕駛員和前排 乘車人應系安全帶。

貨運機動車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載人。

第五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時,或者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有關車輛裝載規定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按指定路線、時間、車道、時速行駛。

第六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交通標 志的規定。

第七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 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准妨礙其他 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八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右側或中間的車道上行駛,當前方有障 或者需要超越前車時,可以變換到左側的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 當駛回原車道。禁止車輛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 第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和穿越中央分隔帶,不准進行試車和駕 駛教練,不准在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十條 車輛行駛中,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准隨意停車。 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禁止 在行車道上修車。

車輛修復後需重新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上提高車速,進入行 車道時,不准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一條 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 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用路旁緊急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報告交通警察。 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在路上停車時,駕駛員必 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三條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 速行駛。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護等作業時,作業地點須設置注意危險 標誌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須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標誌帽,作業車輛須 設置反光標誌。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則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 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十六條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規定,造成自身傷害 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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