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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198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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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1年3月15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為確保國際民航班機的運輸安全,決定從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用機場,對乘坐國際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實行安全技術檢查。

一、嚴禁將武器、兇器、彈藥和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危險品帶上飛機。

二、除經特別准許者外,所有旅客一律通過安全檢查門或儀器檢查,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須經儀器檢查,必要時可進行人身檢查和開箱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准登機,損失自負。

三、檢查中發現攜帶上述危險品者,由機場安全檢查部門進行審查處理;對有劫持飛機和其他危害飛機飛行安全嫌疑者,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特此通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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