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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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於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活動。

四、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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