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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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於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活動。
四、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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