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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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
2002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印發《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科工法[2002]828號)。

前 言[編輯]

為加強軍品出口管理,規範軍品出口秩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清單。

本清單按照武器裝備的常規分類方法,分為輕武器,火炮及其他發射裝置,彈藥、地雷、水雷、炸彈、反坦克導彈及其他爆炸裝置,坦克、裝甲車輛及其他軍用車輛,軍事工程裝備與設備,軍用艦船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軍用航空飛行器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火箭、導彈、軍用衛星及其輔助設備,軍用電子產品及火控、測距、光學、制導與控制裝置,火炸藥、推進劑、燃燒劑及相關化合物,軍事訓練設備,核、生、化武器防護裝備與設備,後勤裝備、物資及其他輔助軍事裝備,其他產品共十四大類。每一大類又劃分為若干小類,並對相關的技術術語加以注釋,構成了以武器定義、武器種類、武器主要系統或部件以及與武器裝備直接相關的零部件、技術和服務四個層面為主體的框架體系。

根據我國已作出的國際承諾,本清單中不包括核武器(含其關鍵的部件、原材料和技術)以及其他禁止出口的物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清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本清單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類 輕武器[編輯]

1.1 輕武器:單兵或班組攜行使用的武器。包括:

1.1.1 槍械:主要利用火藥燃氣等能量通過管件發射槍彈彈頭,口徑小於20毫米(0.78英寸)的身管武器。包括手槍、衝鋒鎗、步槍、機槍及其他特種用途槍械。

1.1.2 榴彈武器:發射榴彈完成一定戰鬥任務的步兵近戰武器。包括擲彈筒、迫炮式榴彈發射器、無坐力發射器、火箭發射器、榴彈發射器、榴彈彈射器、單兵制導武器、手榴彈及其他各種榴彈發射器。

1.1.3 特種裝備:用於爆破、布雷、探雷、排雷、縱火、發煙、照明、信號、防暴亂及其他各種特殊任務的單兵或班組攜行使用的武器。

1.1.4 輕便激光干擾裝置。

1.1.5 冷兵器。包括刺刀、多用途刀具、傘兵刀、飛行員刀及其他軍用刀具。

1.2 配用於本類1.1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瞄準具、夜瞄具、消音器、抑制器和閃光抑制器。

1.3 本類1.1至1.2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1.4 與本類1.1至1.3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1.1至1.3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二類 火炮及其他發射裝置[編輯]

2.1 火炮:利用火藥燃氣壓力等能源拋射彈丸,口徑等於和大於20毫米(0.78英寸)的身管射擊武器。包括加農炮、榴彈炮、迫擊炮、迫榴炮、火箭炮、無坐力炮、高射炮、坦克炮、反坦克炮、航炮、艦炮、岸炮及以上各種火炮的自行或自走形式。

2.2 各種新能源火炮。

2.3 配用於本類2.1節和2.2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瞄準具、夜瞄具、測距儀、發射架和底座。

2.4 軍用火焰噴射器及其相關部件和裝置。包括儲油裝置、壓源裝置、輸油管、點火裝置和噴射裝置。

2.5 本類2.1至2.4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2.6 與本類2.1至2.5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2.1至2.5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三類 彈藥、地雷、水雷、炸彈、反坦克導彈及其他爆炸裝置[編輯]

3.1 彈藥:使用槍械、單兵或班用戰鬥發射器及各種身管武器、發射架(筒)發射,利用火藥燃氣壓力或其他能源拋射彈丸及輔件的裝置和零部件的總稱。包括:

3.1.1 本清單第一類和第二類所列全部武器配用的各種口徑的槍彈、炮彈、火箭彈和榴彈及其他各種彈藥。

3.1.2 與本類3.1節3.1.1項所列全部產品配套的彈丸(含引信、彈體、裝填物)、發射裝藥(含發射藥及其附件、藥筒或藥包、點火具)、彈芯、傳爆藥、起爆裝置、底火、保險和解保裝置及一次性操作高輸出電源。

3.1.3 彈鏈和彈鏈供彈機。

3.2 彈藥製造機械和彈藥裝填機械。

3.3 地雷:設置在地面下或地面上構成爆炸性障礙,等待目標作用(或操縱)而發火的武器。包括:

3.3.1 防坦克地雷、防步兵地雷和特種地雷。

3.3.2 地雷的雷體和引信。

3.4 水雷:布設在近岸淺海水域或江河、湖泊中,用於毀傷、遲滯艦船、水陸兩用車輛、人員等的爆炸裝置。包括:

3.4.1 江河水雷、灘涂水(地)雷和特種水雷。

3.4.2 水雷的殼體、引信、裝藥、起爆裝置、輔助儀表、布雷附件、保持設定深度裝置及其相關部件。

3.5 炸彈:用飛機或其他飛行器投放的彈藥及彈藥布撒器。包括裝藥彈體、穩定裝置、引信、擴爆裝置、掛裝彈耳以及根據用途要求附加的減速裝置、制導裝置和動力系統。

3.6 反坦克導彈:用以攻擊坦克或其他裝甲、工事、掩體等目標的導彈(含反坦克導彈的遙控制導和尋的制導裝置)。

3.7 配用於本類3.1至3.6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發射裝置、爆破裝置、引爆裝置、傳火裝置、雷管及瞄準、夜視裝置和各種器材。

3.8 本類3.1至3.7節所列全部產品的搬運、控制、啟動、監視、檢測、拆除裝置,軟件、設備和器材。

3.9 軍用爆炸物的銷毀及清除設備。

3.10 為本類所列全部產品專門設計或改進的,由先進複合材料(例如:硅、石墨、碳/硼纖維絲)加工或半加工的耐燒蝕材料。

3.11 本類3.1至3.9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3.12 與本類3.1至3.11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3.1至3.11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四類 坦克、裝甲車輛及其他軍用車輛[編輯]

4.1 坦克:具有強大直射火力、高度越野機動性和堅強裝甲防護力的履帶式裝甲戰鬥車輛。包括主戰坦克、水陸兩棲坦克、偵察坦克、空降坦克。

4.2 裝甲車輛:具有裝甲防護的各種履帶或輪式軍用車輛。包括水陸兩棲裝甲車、裝甲步兵戰車、裝甲輸送車、裝甲偵察車、裝甲指揮車、裝甲通信車、裝甲電子對抗車、裝甲情報處理車、裝甲救護車、裝甲洗消車、裝甲供彈車、裝甲補給車、裝甲防暴車。

4.3 其他軍用車輛:所有用於軍事用途的履帶式或輪式車輛(本類中不含軍用工程車輛和後勤支援車輛)。包括特種突擊車、各種火箭和導彈發射車、自行火炮底盤車、作戰保障車輛、高機動多用途輪式車輛(含偵察車、防暴車等)、其他軍用專用車輛。

4.4 為本類4.1節至4.3節所列全部產品專門設計或改進的底盤、動力和傳動裝置。

4.5 為本類4.1至4.2節所列產品配置的主動裝甲、反應裝甲裝置。

4.6 本類4.1至4.5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4.7 與本類4.1至4.6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4.1至4.6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五類 軍事工程裝備與設備[編輯]

5.1 軍事工程裝備與設備:用於工程建設、架橋、浮渡、涉渡、布雷、探雷、掃雷、排雷、搶救、搶修、爆破和清障及偽裝等軍事行動的裝備與設備。包括:

5.1.1 軍事工程建設車輛與設備。包括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平路機、壓路機及軍用工程機械、設備、器材、工具等。

5.1.2 工程、搶救、搶修車輛。包括坦克搶救車、裝甲搶修車、裝甲維修工程車、坦克架橋車、路面器材(含路面車輛)、水上浮渡、舟橋、軍用橋梁(含機械化橋、棧橋)、浮碼頭、涉渡器材(含輕型渡河器材)。

5.1.3 布雷、探雷、掃雷、排雷裝備、器材與車輛。包括掃雷坦克、道路掃雷車、裝甲掃雷車、裝甲布雷車、拖式布雷車、拋撒布雷車、火箭布雷車、火箭掃雷車、火箭掃雷彈、單兵布雷裝置、電子探雷器材、金屬探雷器、非金屬探雷器、航空炸彈探測器、火箭爆破彈、柔性爆破裝置、導爆索網、掃雷滾、掃雷犁鏈。

5.1.4 破障裝備與設備。包括破障車、防步兵障礙物破障系統、登陸破障系統。

5.1.5 工程爆破器材。包括火箭爆破器、掩體爆破器、爆破筒、制式炸藥塊、火工品、遙控起爆器。

5.1.6 測試與檢測器材。

5.1.7 偽裝和欺騙設備。包括偽裝裝備與欺騙裝備(含假目標、模擬裝置和煙火、偽裝遮障裝置)。

5.2 本類5.1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5.3 與本類5.1至5.2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5.1至5.2節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六類 軍用艦船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編輯]

6.1 軍用艦船:為軍用目的設計、建造、改進、改裝和裝備的,能在水面、地效翼區域或水下航行的艦船。包括:

6.1.1 作戰艦船(含核動力型)。包括驅逐艦、護衛艦、護衛艇、導彈艇、魚雷艇、獵潛艦艇、潛艇、兩棲作戰艦艇、登陸艦艇、巡邏艇(包括內河、湖泊巡邏艇)、衝鋒舟、軍用氣墊船、布雷艦(艇)、反水雷艦艇、獵、掃雷艦艇及其他特種作戰艦艇。

6.1.2 軍用輔助艦船。包括援潛救生船(艇)、海上補給供應船、醫療救護船、供應/修理船、偵察船、戰鬥支援後勤船、非作戰支援服務船以及其他用於軍事目的的特種工作艦船。

6.2 艦載武器系統:為形成艦艇作戰能力專門設計、改進,以軍用艦船或艦載飛行器為平台,從目標探測到發控的武器系統及其設備。包括作戰指揮控制系統、艦用機槍、艦炮、火箭炮、魚雷、水雷、導彈、深水炸彈、反潛作戰裝置、發控裝置以及各種獵、掃、滅雷裝置。

6.3 艦艇專用設備:為作戰艦艇專門設計或改進的專用系統和設備。包括:

6.3.1 艦艇動力、推進和控制設備。包括核動力、柴油機、燃氣輪機、蒸汽輪機、電力推進系統及動力電池、發電機、推進電機及各種螺旋槳、後傳動裝置。

6.3.2 艦艇導航系統和設備。包括綜合導航顯控台、慣性導航系統、平台羅經、衛星導航接收設備、電羅經、磁羅經、電子海圖、無線電導航系統、計程儀、測深儀、測潛儀。

6.3.3 艦艇其他專用設備與裝置。包括直升機着艦系統與設備、艦載無人機發射及回收設備、減搖裝置、艦艇操縱系統與舵裝置、潛浮控制台、空氣壓縮機、高壓空氣瓶、蓄壓器、各種泵類、錨裝置、艙室大氣環境控制系統與設備、特種螺旋槳、各種防險救生設備和援潛救生設備。

6.4 艦載電子、光學裝備。包括海上作戰使用的C4ISR(指揮、控制、通信、計算機、情報、監視、偵察。以下不再加注)系統,各種雷達、電子戰、電子偵察、電子干擾、電磁環境模擬器,各種聲納和系統顯控台、本艇噪聲檢測儀、聲學目標模擬器、通信系統與設備,各種天線、光電跟蹤儀、電子對抗系統與設備、潛用潛望鏡及裝置、水聲對抗系統和發控設備,各種水聲干擾器、氣幕彈和誘餌、紅外夜視儀、激光測距儀、水中目標探測和跟蹤裝置(含聲、磁、水壓探測、跟蹤設備)。

6.5 本類6.1至6.4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6.6 與本類6.1至6.5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相關生產線、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七類 軍用航空飛行器及其專用裝備與設備[編輯]

7.1 軍用航空飛行器:為軍事目的專門設計、改進或裝備的航空飛行器。包括殲擊機(截擊機)、轟炸機、殲擊轟炸機、強擊機、偵察機、預警機、電子戰飛機、空中加油機、艦載機、水上飛機、運輸機、通用飛機、超輕型飛機、教練機、研究/驗證機、地效翼飛行器、氣墊飛行器、特種載人飛行器、氣球、飛艇、武裝直升機、偵察直升機、通信指揮直升機、艦載直升機、運輸直升機、多用途直升機、教練直升機、電子對抗直升機、無人駕駛直升機、偵察無人機、電子戰無人機、攻擊無人機、靶標、無人飛艇及其配套的控制、檢測設備,空降兵專用傘具和頭盔、軍用航空飛行器駕駛員頭盔及救生裝置(含救生傘、彈射座椅及其他救生裝置)。

7.2 軍用飛機發動機:為本類7.1節所列軍用飛機專門設計或改進的發動機。包括活塞發動機、渦輪螺旋槳發動機、渦輪軸發動機、渦輪噴氣發動機、渦輪風扇發動機、衝壓噴氣發動機(含進氣道)、固體火箭發動機、液體火箭發動機、以及與上述各種發動機相關的其他設備與裝置。

7.3 機載設備:為本類7.1節所列軍用飛機專門設計或改進的各種機載設備。包括雷達、通信系統與設備、導航設備、飛行控制設備與儀表、氣動設備、液壓設備、航空探潛裝備(包括吊放聲納、聲納浮標和磁探儀)、航空探測、測繪和偵察設備,彈射救生設備、起飛着陸設備、環控設備、電源與配電設備、外掛物管理系統和設備、數據傳輸系統和設備、機載計算機、大氣數據系統、敵我識別器、應答機、第二動力裝置(APU等)、航空電子綜合系統、非航空電子綜合系統、電子地圖、飛行參數測量與記錄系統、燃油設備、機輪剎車設備、機上供氧設備、個體防護救生設備、各種航行指示裝置。

7.4 機載武器系統。包括導彈(含配套的檢測設備)、航空炸彈、火箭、航炮、航空機槍、航空魚雷(水雷)、各類機載武器吊艙、武器懸掛、發射裝置,機載火控系統與設備(含機載雷達,機載電子對抗系統、光學、光電反潛探測裝置,照相吊艙、雷達或光電偵察吊艙、瞄準吊艙、導航吊艙、制導吊艙、電子對抗吊艙、任務計算機、多功能顯示器、瞄準具、頭盔瞄準具、照相槍、攝錄像系統、頭盔瞄準顯示器、C4ISR系統、平視顯示器)。

7.5 飛行保障設備與設施:為保障本類7.1節所列軍用飛機的使用和維護專門設計、改進的機場設施、場站設備、一級和二級保障設備、跑道快速修復設備和器材、野戰機場鋪設設備和器材、機場設備(含各種氣源車、電源車、牽引車)。

7.6 本類7.1至7.5節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7.7 與本類7.1至7.6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與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八類 火箭、導彈、軍用衛星及其輔助設備[編輯]

8.1 火箭:依靠火箭發動機噴射工質產生的反作用力推進的飛行器。包括:

8.1.1 運載火箭。包括具有各種載荷能力的運載火箭、運載火箭的任何一級或任何子級、火箭發動機、火箭殼體。

8.1.2 戰術火箭。包括艦載火箭、航空火箭、炮兵火箭、布雷火箭、反坦克火箭、軍用氣象火箭以及各類戰術火箭的有效載荷、火箭發動機和穩定裝置。

8.2 導彈武器系統:由導彈系統及其配套的技術裝備和設施組成的,能夠獨立執行作戰任務的武器系統。包括導彈系統、作戰勤務保障系統、目標偵察瞄準系統、指揮通信系統。

8.2.1 導彈系統:導彈及其配套的測試、發射等技術設備的總稱。包括導彈及其運輸、對接、裝填、檢測、瞄準、發射、供電等設備。

8.2.2 導彈:安裝有動力裝置,能控制飛行彈道,並帶有有效載荷的無人駕駛飛行武器。包括面面、面空、空面、空空等類導彈。

8.2.3 直接作戰裝備。包括導彈及導彈發射系統、搜索跟蹤系統和通信系統(含安裝在導彈系統上的採用轉發器的跟蹤系統、導彈裝卸、定位、發射設備,各級指揮通信車和設備、定位定向設備)。

8.2.4 技術保障裝備。包括測試設備、維修設備、導彈裝填設備和運輸設備。

8.2.5 導彈主要系統設備。包括引信戰鬥部系統設備(含戰鬥部、引信、保險裝置、解保裝置、安全引爆裝置和其他相關設備)、制導和控制系統設備(含目標探測裝置、飛行控制裝置和部件、組件及其他相關電子和電氣設備)、彈上遙測設備、動力裝置、彈上能源和彈體。

8.2.6 導彈武器系統各種部件、設備、程序和軟件。包括:

8.2.6.1 導彈系統的各級和各子級、火箭的各級和各子級、運載火箭的級間機構、導彈再入飛行器、導彈再入飛行器的燒蝕材料防熱套及其部件、導彈再入飛行器的熱沉裝置及其部件、導彈再入飛行器的電子設備。

8.2.6.2 液體火箭發動機、固體火箭發動機、渦輪噴氣發動機、渦輪風扇發動機、衝壓發動機、組合發動機、等離子發動機、液體推進劑、固體推進劑、火箭發動機殼體、內襯、絕熱層和噴管,導彈發射彈射裝置、導彈助推器。

8.2.6.3 戰鬥部、引信、保險裝置、解保裝置、安全引爆裝置、多彈頭分導裝置、戰鬥部抗壓、抗爆、抗電磁裝置和其他相關設備。

8.2.6.4 制導和控制裝置。包括目標探測和指示設備及裝置、雷達制導裝置、紅外製導裝置、電視制導裝置、激光制導裝置、圖像制導裝置、複合制導裝置、無線電指令制導裝置、自動駕駛儀、慣性導航裝置、指令裝置、彈上計算機、執行機構、推力矢量控制系統、舵系統,導彈的液壓、機械、光電、機電控制系統,姿態控制系統及設備。

8.2.6.5 導彈指揮控制系統。包括發控和數據傳輸程序及裝置、目標搜索、識別、跟蹤、照射和指示系統及其相關設備、雷達探測設備、指揮控制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發射系統及其相關設備、供配電系統及其相關設備。

8.2.7 導彈生產試驗設備。包括仿真試驗設備及相關軟件、力學環境試驗設備、衝擊過載試驗設備、電磁干擾試驗設備、電磁兼容試驗設備、引爆試驗設備、應力試驗設備、目標特性測試設備、風洞試驗設備、導彈部件組裝線、產品總裝線、生產線專用設備、加工測試設備、工裝夾具及相關的通用設備。

8.2.8 上述產品和設備的相關專用軟件(含作戰指揮、控制、通信軟件,制導雷達數據處理軟件、導彈飛控軟件、導彈發射控制軟件、靶場測量、試驗設備及相關軟件、彈上和地面遙測設備及相關軟件)。

8.3 軍用衛星:用於軍事目的的衛星。包括:

8.3.1 軍用通信衛星、軍用偵察衛星、軍用導航定位衛星、軍用氣象衛星、軍用遙感衛星、軍用測繪衛星、軍用試驗衛星。

8.3.2 衛星組件。包括天線、推進劑、姿態控制裝置、能源裝置、熱控裝置、測控裝置、全球定位系統及各種任務裝置。

8.3.3 衛星地面設備。包括數據接收設備、數據處理設備等。

8.4 本類8.1至8.3節所列全部產品的專用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8.5 與本類8.1至8.4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九類 軍用電子產品及火控、測距、光學、制導與控制裝置[編輯]

9.1 用於軍事目的或專門為軍用而設計、改裝或配置的電子設備。包括:

9.1.1 指揮自動化系統及設備。包括聯合作戰指揮自動化系統、空軍C4ISR系統、海軍C4ISR系統、陸軍C4ISR系統、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軍用計算機系統、應用支撐軟件系統及配套設備。

9.1.2 雷達系統及其傳感器。包括具有預警、監視、目標指示制導、火控、戰場偵察、測量、交通管制、氣象、敵我識別、搜索、捕獲、跟蹤、成像、校射等功能的雷達系統及傳感器,各種雷達的配套系統和設備。

9.1.3 電子戰設備。包括雷達對抗系統和設備、光電對抗系統和設備、通信對抗系統和設備、無線電近炸引信對抗系統和設備、水聲對抗系統和傳感器、雷達和光電誘餌設備、電子支援措施系統(ESM系統)、導彈逼近告警系統和設備、雷達告警設備、彈載電子對抗系統和設備、光電防護設備、電子防禦、防護設備和器材,電子戰類產品檢測、維修和維護設備,電子戰專用器件、組件和部件,反輻射攻擊電子戰設備、微波能武器設備、電子戰有源和無源光電隱身系統與設備、導航干擾系統和設備、敵我識別器、航管應答機、偵察干擾系統和設備、激光干擾系統、干擾彈及發射裝置。

9.1.4 情報偵察設備。包括戰場情報偵察設備、技術偵察設備、情報偵察設備、情報綜合處理系統。

9.1.5 通信和導航設備。包括通信網及通信網總承、軍用通信系統及設備、短波通信設備、超短波通信設備、接力通信設備、散射通信設備、無線終端設備、野戰程控交換機、野戰人工交換機、野戰電話機、野戰傳真機、野戰載波機、野戰光端機、野戰綜合通信網、通信車、野戰通信線纜、衛星通信設備、野戰通信電源設備、無線電導航、慣性導航和機載無線電導航設備、機載廣播和報警設備。

9.1.6 識別與定位系統和設備。

9.1.7 安全保密系統。包括實體安全保密系統和設備、通信和計算機網絡安全系統、信息安全保密系統和設備。

9.2 本清單所列各類武器的火控系統、測距儀和裝置、光學系統(含軍用望遠鏡、潛望鏡)、光電系統、光機電系統。包括火炮與射彈跟蹤與制導系統、測距與定位系統、測高儀、彈着觀測儀和校準儀、各種瞄準具和設備、潛望鏡、軍事通信裝置、目標指示器、目標探測系統以及為軍用而專門設計、改進或組裝的激光器、紅外焦平面陣列探測器、圖像增強器、夜瞄設備和系統。

9.3 制導與控制裝置。包括本清單所列各類武器系統的制導與控制裝置。

9.4 本類9.1至9.3節所列全部產品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9.5 與本類9.1至9.4節所列全部產品及其改進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十類 火炸藥、推進劑、燃燒劑及相關化合物[編輯]

10.1 軍用火藥、軍用炸藥、本清單所列各種武器使用的推進劑、軍用燃燒劑、軍用燃料增稠劑、軍用煙火劑。包括:

10.1.1 發射藥及其組份:用於發射槍炮彈丸的火藥。包括單基發射藥、雙基發射藥、三基發射藥、多基發射藥、混合硝酸酯發射藥、硝胺發射藥、高能低燒蝕發射藥、黑火藥。

10.1.2 推進劑及其組份。包括雙基推進劑、複合固體推進劑(含丁輕羥、丁輕羧、丁羥、丁羥羧)、各種液體推進劑、改性推進劑。

10.1.3 軍用炸藥及其組份:用於各種彈藥及軍事爆破工程的炸藥。包括單質炸藥(含梯恩梯、第恩梯(DNT)、黑索金、奧克托金、太安)、混合炸藥(含熔鑄炸藥、含金屬粉的混合炸藥、鈍化炸藥、燃料空氣炸藥、低易損性炸藥、分子間炸藥)。

10.1.4 軍用燃燒劑及其組份。包括液體燃燒劑和固體燃燒劑。

10.1.5 軍用燃料增稠劑及其組份。

10.1.6 軍用煙火劑及其組份。

10.2 為本類所列產品專門配置的化合物。

10.3 與本類10.1至10.2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計量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十一類 軍事訓練設備[編輯]

11.1 軍事訓練教學設備與裝備。包括:

11.1.1 陸軍武器裝備訓練、模擬、教學設備與裝置。

11.1.2 海軍艦艇及專用武器裝備訓練、模擬、教學設備與裝置。

11.1.3 軍用航空飛行器及專用武器裝備訓練、模擬、教學設備與裝置。

11.1.4 特種武器裝備訓練、模擬、教學設備與裝置。

11.2 本類11.1節所列全部產品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11.3 與本類11.1至11.2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十二類 核、生、化武器防護裝備與設備[編輯]

12.1 核、生、化防護裝備與設備:對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襲擊實施防護(簡稱三防)的裝備與設備。包括所有利用三防技術製造的,可實施偵檢、防護、洗消、急救的裝備、設備和器材。

12.1.1 偵檢裝備與設備。包括輻射、生物、化學偵察、探測、檢測及核、生、化武器襲擊識別、報警裝備、設備與器材(含核監視器材、化學偵察器材、生物偵察器材、偵毒包(紙)、化驗箱、化驗車、防化偵察車、毒氣報警器、射線報警器、生物偵察儀)。

12.1.2 防護裝備與設備。包括個人防護裝備與設備(含過濾式防毒面具、隔絕式防毒面具等各種防毒面具、過濾式自救器、化學氧自救器、壓縮氧自救器等各種自救器材)、集體防護裝備與設備(含防毒帳篷、三防掩蔽體、可動式三防掩蔽部、濾毒通風裝置、粒子過濾器、過濾吸收器、氧氣再生裝置)、防護裝甲和防護塗料。

12.1.3 洗消裝備與設備。包括洗消器材和車輛、個人消毒急救盒。

12.1.4 急救設備與器材。包括防護口罩、防化急救針具、專用藥品和疫苗。

12.2 本類12.1節所列全部產品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12.3 與本類12.1至12.2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十三類 後勤裝備、物資及其他輔助軍事裝備[編輯]

13.1 後勤裝備。包括軍需裝備、衛生裝備、軍交裝備、油料裝備、野營裝備、倉庫裝備、後勤指揮管理自動化裝備、海軍專用後勤裝備、空軍專用後勤裝備、導彈部隊專用後勤裝備。

13.1.1 軍需裝備和物資:供應軍隊的被服、裝具、給養、炊事裝備器材。包括:

13.1.1.1 軍用被服。

A)軍服:用各種迷彩、綠色等面料製成的,具有佩戴軍銜、徽章標誌等的固定裝置(如肩章帶、臂章帶等)的制式服裝。包括軍常服、軍禮服、作訓服、水兵衫等;

B)軍帽、軍用領帶、軍用徽標、軍用紐扣;

C)軍用鞋靴,包括戰鬥靴、軍官皮鞋、迷彩膠鞋、軍用膠鞋、作訓鞋、馬靴及飛行、裝甲、騎兵等各類特種鞋靴;

D)軍用面料,包括各種迷彩布、軍用綠布、具有防紅外線或防雷達偵察等功能的特種面料;

E)其他,軍用防蚊服(帽)、軍用襯衫、軍用背心、軍用針織內衣褲、軍用絨衣褲、軍用手套。

13.1.1.2 軍用裝具。

A)通用裝具,包括單兵配備及攜帶的子彈袋、彈匣袋、手榴彈袋、槍背帶、槍套、刀套、軍用背囊、軍用背架、軍用掛包、武裝帶等;

B)防護裝具,包括鋼盔,防彈背心及武器裝備的罩、衣、套;

C)其他,包括軍用外腰帶、軍用雨衣、軍用水壺、軍用飯盒、軍用行軍床、軍用生活攜行具、軍用毛毯、軍用睡袋、軍用蚊帳、軍用馬裝具、軍需蓋布。

13.1.1.3 炊事裝備器材。包括野戰炊事加工裝備(野戰炊事車輛)、野戰炊事儲運裝備、軍用給養器材。

13.1.1.4 其他軍需物資。包括野戰食品、軍用救生食品、軍用水袋。

13.1.2 衛生裝備和物資。包括:

13.1.2.1 機動載體的衛生裝備。包括軍用衛生技術車輛、軍用醫用方艙、軍用醫用艦船、軍用醫用飛機、軍用衛生列車等載體的軍用醫療設備、箱組。

13.1.2.2 傷員運送裝備的附加裝置。包括汽車、飛機、艦船等載體上運送傷員的軍用附加裝置、軍用擔架、軍用擔架式急救系統。

13.1.2.3 戰場急救裝備。包括軍醫和衛生員背囊(包),軍用止血、包紮和固定器材,野戰傷員通氣、復甦裝備,軍用救生衣。

13.1.2.4 野戰醫療技術保障裝備。包括野戰X線機、野戰制水配液裝備、野戰制氧裝備。

13.1.2.5 野戰血站裝備。包括野戰血液採集、儲運和運輸裝備。

13.1.2.6 野戰防疫防護裝備。包括野戰檢水檢毒裝備、野戰肉食品檢驗裝備。

13.1.2.7 軍隊特需藥品。

13.1.3 軍交裝備。包括:

13.1.3.1 專用運輸裝備。包括軍用整體自裝卸補給車、軍用側樁式整裝整卸補給車、軍用整裝整卸掛車、軍用集裝箱、軍用集裝托盤、軍用特種改裝鐵路運輸車。

13.1.3.2 軍用裝卸和加固裝備。包括野戰站台車、軍用輕型組合站台、軍用制式裝配式站台、軍用水運重裝備可調平台、軍用制式裝備運輸捆綁加固器。

13.1.3.3 專用搶修防護設備。包括軍用多用途浮箱、軍用軟地面鋪路車、船艇傘型堵漏器。

13.1.3.4 軍用車輛運輸勤務裝備。包括軍用大型運載車駕駛模擬器。

13.1.4 油料裝備。包括:

13.1.4.1 野戰油料裝備:野戰條件下用於油料運輸、儲存、加注、質量檢測的各種油料裝備。包括野戰輸油管線、泵機組、野戰油庫、野戰加油站、野戰群車加油(掛)車、野戰油料化驗箱。

13.1.4.2 軍用油品:為軍事目的開發的液體燃料、潤滑油脂、特種液、添加劑等。

13.1.5 野營裝備。包括:

13.1.5.1 各類軍用帳篷及野營取暖和製冷裝備。

13.1.5.2 野戰取水、淨水、儲水、分裝水及海水淡化裝備。

13.1.5.3 野外發電機組和供電網絡。

13.1.6 倉庫裝備。包括:

13.1.6.1 野戰物資裝卸搬運機械。

13.1.6.2 野戰倉庫物資管理自動化設備。

13.1.7 後勤指揮管理自動化裝備。包括:

13.1.7.1 野戰後勤指揮作業裝備。

13.1.7.2 軍隊後勤信息、圖形、聲像、數據傳輸、管(處)理裝備、軟件及技術。

13.1.8 海軍專用後勤裝備:用於海軍碼頭、岸灘、島礁和海上後勤保障的海軍專用後勤保障裝備和器材。包括:

13.1.8.1 海上艦艇補給裝備與器材。包括艦艇海上航行縱向液貨補給裝置、艦艇海上航行橫向液貨補給裝置、艦艇海上航行橫行乾貨補給裝置、艦艇並靠補給裝置。

13.1.8.2 艦載直升機補給裝備與器材。包括艦對直升機懸停加油裝置、直升機垂直補給裝置。

13.1.8.3 海上傷員搜救裝備與器材。包括海上醫療集裝箱組、海上傷員搜救裝備、海軍專用擔架。

13.1.8.4 岸灘機動保障裝備與器材。包括岸灘油料補給車組、岸灘油料補給方艙、岸灘儲加油系統、輕型單點系泊系統、潛艇物資上下艙輸送機。

13.1.8.5 海軍專用油料檢測設備。包括艦艇油料快速檢測儀。

13.1.9 空軍專用後勤裝備:用於空軍場站和臨時機場後勤保障的空軍專用後勤裝備。包括:

13.1.9.1 航空油料儲存、運輸、加注、檢測裝備與器材,野戰機場油料補給系統。

13.1.9.2 機場快速開設、排彈、搶修、維護裝備與器材,機場道面清掃裝置,機場陣地及後勤設施偽裝防護裝備、器材與材料。

13.1.9.3 空勤、地勤、傘兵專用作訓服、工作服和食品。

13.1.9.4 跑道快速修復設備和器材、野戰機場鋪設設備和器材。

13.1.9.5 油料、物資空運、空投、捆綁裝備。

13.1.9.6 軍事航空醫學專用裝備與器材。

13.1.10 導彈部隊專用後勤裝備與設備:用於導彈坑道固定陣地和機動發射陣地後勤保障的專用後勤裝備。包括:

13.1.10.1 導彈坑道固定陣地和機動發射陣地後勤保障裝備。包括環境生活保障的裝備。

13.1.10.2 其他導彈部隊專用後勤裝備。包括油料、污染監測處理、救護等裝備。

13.2 輔助軍事裝備。包括:

13.2.1 軍用攝影、立體測繪和測量設備。

13.2.2 軍用自備式潛水設備和水下呼吸設備。

13.2.3 軍用能量轉換裝置。包括將核能、熱能、太陽能、化學能、轉換成電能的裝置。

13.3 本類13.1至13.2節所列全部產品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13.4 與本類13.1至13.3節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第十四類 其他產品[編輯]

14.1 所有未列入本清單的其他各類有實際軍事應用價值,並且是專門為軍事目的而設計或改進的產品。這些產品中的任何一種是否應列入本類,由國家軍品出口貿易主管部門決定。

14.2 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零件、部件、輔助件、附件、配件、備件、半成品和樣品。

14.3 與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直接相關的研製、生產、試驗、測試、檢驗、使用、維修、計量和校準、升級改造等方面的技術、工藝、設備、技術資料(含軟件)、服務以及生產本類所列全部產品的特種原材料和輔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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