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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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0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0號 2018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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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範生豬屠宰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後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並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特此公告。
農業農村部
2018年4月16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公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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