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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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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20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20號
2019年1月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20號

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農業機械推廣鑑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和《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部級鑑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農辦機〔2016〕24號)的規定,我部對部級鑑定能力認定有效期滿即將到期申請重新認定的河北省農業機械鑑定站等12家農機鑑定機構,以及首次申請能力認定的貴州省農業機械質量鑑定站進行了部級農機鑑定能力認定,確定了其承擔部級農機鑑定的範圍,現予公告。

附件:承擔部級農機鑑定的13家農機鑑定機構及鑑定範圍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7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20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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