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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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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69號
2020年6月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6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 促進農藥出口貿易,優化營商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現就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出口農藥(簡稱「僅限出口農藥」)產品登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的範圍

在境外取得農藥登記或取得進口國(地區)進口許可的產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農藥生產企業可以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

(一)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藥登記的。

(二)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原藥或單製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劑型單製劑登記的。

(三)本企業在境內已取得混配製劑登記,申請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劑型的混配製劑登記的。

混配製劑有效成分數量超過《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的,超過的有效成分應在境內取得登記。

(四)新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申請原藥及其製劑登記的。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僅限出口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

(一)農藥登記申請表(僅限出口選項)。

(二)有效的境外登記或進口國(地區)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與申請企業名稱不符的,應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經營合作關係資料)。

(三)企業不在境內銷售使用等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四)產品概述、境外登記資料摘要、原藥來源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五)產品化學資料(產品質量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原藥還應提供全組分分析報告)和毒理學試驗資料(急性經口、經皮、吸入毒性試驗報告),及中毒症狀、急救及治療措施資料。

(六)與申請產品生產範圍相符合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三、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登記的資料要求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除提供非新農藥登記的資料(一)至(五)項要求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成分和原藥的理化性質資料,以及標準品。

(二)原藥的皮膚刺激性、眼睛刺激性、皮膚致敏性、急性神經毒性、亞慢性經口毒性、亞慢(急)性經皮和吸入毒性、致突變性、致畸性、兩代繁殖毒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謝和毒物動力學等試驗的摘要或查詢資料。

(三)原藥的環境影響和安全生產評價批覆文件複印件。

申請僅限出口新農藥製劑登記的,按非新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資料。

四、其他

(一)僅限出口農藥按農藥登記、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申請和審批程序辦理,其農藥登記證編號代碼為「EX+年份+序列號」,如EX20200001。農藥登記證上註明「僅限出口」。

(二)已有相同製劑、相似製劑在境內取得登記的,不再批准該農藥產品僅限出口登記,對已批准的申請登記延續不超過1次。

(三)申請僅限出口母藥登記的,應當是該母藥的原藥生產企業,資料要求與製劑相同。

(四)取得僅限出口新農藥原藥登記的,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後方可生產出口。

(五)僅限出口農藥產品只能出口到取得境外登記或同意進口的國家(地區)。

(六)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違者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

2020年6月8日

附件:公告269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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