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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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5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2022年4月22日 |
2022年04月22日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確保生物安全,現就獸用生物製品研製、生產和檢驗中使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獸用生物製品研製中使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相應實驗活動應獲得批准;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規定,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的應獲得批准。在獸藥註冊評審中發現未取得上述批准的,農業農村部獸藥評審中心應將相關信息報我部畜牧獸醫局。
二、獸用生物製品生產或檢驗過程中使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有關生產操作區、質檢室、檢驗用動物實驗室、污物(水)處理設施以及防護措施等應符合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
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以外的獸用生物製品生產或檢驗過程中使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的,相關生產檢驗設施和防護措施應當於2024年12月31日前經企業所在省份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認達到《獸用疫苗生產企業生物安全三級防護標準》要求;逾期未確認達到要求的,依法註銷產品批准文號;鼓勵用替代方法進行效力檢驗,在用替代方法檢驗的基礎上,如需對代表性批次採用免疫攻毒法進行產品質量驗證的,可委託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開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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