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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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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24日。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

「(四)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

「(五)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六)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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