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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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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將第三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三條、第四條,修改為: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四、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六、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七、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合併,作為第九章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安排,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先期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一併印發會議。」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跟蹤監督。」

十、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法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對下列事項開展的監督:

「(一)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三)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或者五年規劃綱要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准預算的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情況;

「(八)金融工作情況;

「(九)審計工作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十四、增加三條,分別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實行全口徑、全覆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

十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有資產管理的整改問責情況同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一併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十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執法檢查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二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辦理。」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送其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主動審查,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也可以根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的審查建議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進行主動審查或者專項審查。」

二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撤銷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二十八、將第六章章名修改為「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二十九、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八條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也可以結合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三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十四條中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之後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根據下列途徑」修改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下列途徑」。

(三)在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審議意見」後增加「和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

(四)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修改為「調整預算數」,「實際執行數」修改為「決算數」。

(五)將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劃」修改為「規劃綱要」。

(六)將第三十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修改為「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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