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發展和加深友好合作關係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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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發展和加深友好合作關係的聲明
1995年12月4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以下簡稱「雙方」)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烏建交聯合公報、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烏聯合公報、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烏聯合聲明(基輔聲明)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烏聯合公報所確定的各項原則;

基於加強和加深兩國間業已存在的友好、相互信任和全面合作關係的願望;

承認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迫切必要性,反對任何形式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以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確信經貿合作是中烏關係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是保證中烏關係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決心把兩國關係提高到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建設性夥伴關係的新水平,為此雙方將進行以下合作:

在政治領域

本着真誠合作的精神參加旨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國際行動,積極促進上述目的的實現。

為防止和消除緊張局勢,並以和平政治手段解決國際問題而共同努力。

雙方將致力於促進創造保證雙方、本地區以及全世界範圍的政治和經濟安全的適當國際條件。

促進實現公正、和平地解決危機和地區衝突。

反對任何形式的分裂主義。中國方面再次重申,承認並尊重烏克蘭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烏克蘭方面再次重申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烏聯合公報第八條、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中烏聯合聲明(基輔聲明)第五條及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中烏聯合公報第六條中所闡述的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

進一步加強在各個級別上的經常性政治磋商並協調立場,以促進維護和平、鞏固國際安全、對維護和鞏固雙方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全力的政治支持、增進雙邊關係的發展。

在經濟領域

鑑於兩國均在實行經濟改革,應使雙邊經貿合作按照國際慣例、當代國際規範並考慮到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相應原則適應新的條件。

鼓勵和積極促進兩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關於經濟貿易合作的協定》的基本原則發展以現匯貿易為主、各種形式並存的經濟貿易合作。促進兩國各個級別夥伴之間建立直接經濟聯繫,特別是兩國地方間,以及個別企業之間的直接經濟聯繫,開展新的合作形式。

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落實已簽署的雙邊經貿協定,繼續努力以完善和加強在這一領域的雙邊關係的條約法律基礎。

擴大和加深經貿和科技領域的信息交流;優先發展機械製造、冶金、航空航天、能源、化學、農業、運輸、建材、輕工業、電子技術及高科技領域的合作。

加強中烏經貿合作混委會的工作,使其充分發揮協調和促進兩國經濟聯繫的作用。

根據條件與可能,相互促進積極參與國際多邊經濟合作,包括在亞太地區。

在人文領域

完善對雙邊人員往來的管理,根據雙邊協議和國際法準則,切實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內的安全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雙方將進一步促進並擴大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等領域的相互聯繫,以及兩國議會、社會團體、青年之間的交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簽字)

烏克蘭總統
列昂尼德·庫奇馬
(簽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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