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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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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聯合公報
1992年10月31日於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31號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的邀請,烏克蘭總統列·馬·克拉夫丘克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了正式訪問。

江澤民總書記、楊尚昆主席和李鵬總理分別同列·馬·克拉夫丘克總統在友好、坦率、求實的氣氛中進行了會談和會見,討論了雙邊關係的現狀和前景以及共同關心的問題。

雙方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烏兩國人民有着傳統的友誼。中國與烏克蘭間的互利合作關係正在順利發展。中烏兩國作為友好國家,確認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關係的意願。兩國主張只用和平手段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二、中烏兩國將就促進發展與加強雙邊合作定期進行政治磋商,並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交換意見。兩國領導人,議會、政府、各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代表也將直接保持同樣的接觸。

三、雙方將為進一步擴大與加深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及其他領域的長期互利關係作出必要的努力,並認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擔的義務。

四、經濟合作和貿易是兩國相互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簽訂相應的協定,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互利的經貿聯繫的發展。

為此,雙方將:

——在經貿合作問題上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

——在對方領土上開設公司、銀行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參加者的代表機構,並協助其開展活動;

——發展投資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內建立合資企業,並促進雙方對外經濟聯繫參加者在第三國市場上進行合作;

——促進兩國各地區、各企業之間建立直接接觸,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礎上交換商品。

五、雙方將在文化、科學、教育、體育和旅遊方面促進合作與交往;促進有關組織、團體及個人之間的直接接觸。

為此,雙方將:

——鼓勵學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師、科研工作者、大學生、研究生以及聯合從事科研工作;

——在廣播、電視和通訊社領域進行合作,相互促進報刊和音像資料的傳播;

——發展在醫療、保健、衛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雙方承認環境保護具有全球意義。從共同利益出發,並考慮到各自的具體情況,雙方將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實施共同行動和計劃。

七、雙方將在防止有組織的犯罪、非法販毒、恐怖活動、危害航空和航海的違法活動、走私,包括非法偷運文物出境方面進行合作。

八、雙方支持其人民統一的意願。

烏克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確認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烏克蘭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九、雙方指出,兩國在和平與發展、裁軍、防止軍備競賽和反對在國際關係中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等當代基本問題上立場相近或吻合。兩國將繼續維護各地區及全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十、雙方將擴大和加深在聯合國範圍內的合作。兩國主張保證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的有效實施,主張加強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包括防止武裝衝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雙方指出,各國都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利益選擇社會制度、經濟模式和發展道路。不論國家的大小和發展程度,這些方面的差異均不應妨礙各國之間的正常關係與合作。

十二、中烏兩國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公正的國際政治和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楊尚昆
(簽字)

烏克蘭代表
列·馬·克拉夫丘克
(簽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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