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1996年7月3日於塔什干 |
|
一、應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的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至三日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
兩國領導人在誠摯、友好和務實的氣氛中就雙邊關係及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並達成了廣泛的共識。雙方認為,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對烏茲別克斯坦的訪問取得了圓滿成功,把中烏兩國友好合作關係提高到一個嶄新水平。
二、雙方對一九九二年一月中烏建交以來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衛生和其他領域的合作關係得到積極和順利的發展表示滿意。
雙方一致認為,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中烏建交聯合公報、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中烏聯合公報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中烏關於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和發展與加深互利合作的聲明提出的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兩國之間平等互利的友好合作關係,並使之長期穩定地發展,符合兩國人民的願望和兩國的根本利益,有利於本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雙方將進一步擴大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交通、通訊、文化、教育、衛生、新聞、旅遊、體育和其他領域的相互合作,在所有互利領域發展兩國關係。
三、中國方面承認並尊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重申支持烏茲別克斯坦領導人為維護國家獨立、發展經濟、進行經濟和社會改革而奉行獨立自主的政策所做的努力。
烏茲別克斯坦方面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不和台灣發生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
四、雙方聲明,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勢力在本國境內從事針對對方的分裂活動;反對煽動國家間、民族間和宗教間的矛盾。
五、雙方將在國際組織框架內,首先是在聯合國範圍內進行合作,以利於提高旨在鞏固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作用和效率。
六、雙方就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表明,在許多方面雙方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場。雙方同意在國際事務中進一步進行磋商和加強合作,就現代國際關係中的緊迫問題協調立場。
七、雙方認為,地區衝突應本着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反對訴諸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
八、雙方一致認為,保持中亞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加強各國和區域經濟合作,不僅符合該地區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對維護亞洲乃至世界和平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中方對烏茲別克斯坦為加強中亞地區安全、穩定與合作所做的努力表示讚賞。
雙方根據聯合國有關決議的精神,呼籲所有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包括阻止向阿富汗運送武器,促進阿富汗和平進程。
雙方對塔吉克斯坦局勢表示關注,真誠希望有關各方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重,從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大局出發,通過政治談判和平解決爭端,早日實現民族和解與國家穩定。
九、烏方高度評價中方為加強同周邊國家的相互信任和睦鄰關系所做出的努力,認為這將對維護亞洲乃至世界範圍內的和平與安全產生積極影響。
十、雙方通報了各自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就經濟改革問題廣泛交換了意見,增進了相互了解。雙方對改革進程的看法存在許多共同點,認為兩國儘管情況不同,但相互介紹改革理論和實踐、交流意見是有益的。
十一、雙方認為,隨着兩國經濟體制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符合國際規範和慣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以現匯貿易為主、多種形式並舉的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
兩國政府將為經貿合作的主體,首先是信譽好和有經濟實力的大、中型企業和公司,開展相互合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的支持。雙方將共同努力,不斷加深兩國間的經貿合作。
十二、為完善兩國間的交通運輸,雙方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化經海港、空港、鐵路、公路及管道的運輸和過境運輸合作。
十三、雙方將進一步擴大和加深兩國司法機關在同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犯罪,以及同非法生產和販運毒品、麻醉品作鬥爭方面的合作。
十四、雙方同意繼續保持和發展包括最高級在內的各個級別的接觸和對話,並認為這對增進相互了解和相互信任,促進中烏友好合作關係不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邀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伊·卡里莫夫在方便的時候再次訪問中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伊·卡里莫夫表示感謝並接受了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卡里莫夫 |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於塔什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