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以色列國建交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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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以色列國建交聯合公報
1992年1月24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以色列國政府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以色列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兩國政府同意在國際社會公認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本公報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來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出現疑義,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錢其琛
(簽字)

以色列國政府
代表
戴維·利維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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