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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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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
1999年8月26日
(199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第三條的規定,為了明確和確定第7界點至第8界點之間已達成一致的中吉國界線走向;

為了明確和確定第21界點至終點之間已達成一致的中吉國界線走向;

並作為對上述協定的補充,

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中吉國界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7界點起,沿天山南脈(無名山脈)山脊線向西行,經4401米高地、4465米高地、4482米高地、4547米高地、4808米高地、4683米高地、4742米高地、4743米高地,至第7/1界點。該界點在上述山脈山脊4741.8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470米高地北偏西北約2.5公里,中國境內4556米高地東北約3.7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429米高地以南約1.6公里處。

從第7/1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向西偏西南行,經4184米高地,至第7/2界點。該界點在上述支脈山脊4309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247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9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686米高地以東約2.2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784米高地以南約2.0公里處。

從第7/2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向南偏西南行,經4028米鞍部、4497米高地、4327米高地、4234米高地、4393米高地、4381米高地、4033米高地、3576米高地,至第7/3界點。該界點在昌烏晉吉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烏宗圖什河(基奇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位於中國境內3761米高地西北約2.6公里,中國境內3675米高地北偏東北約1.7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838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5公里處。

從第7/3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溯昌烏晉吉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向西偏西南行,至第7/4界點。該界點在窮烏金格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右側無名支流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位於中國境內3754米高地西北約1.7公里,中國境內3967米高地北偏東北約2.9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509米高地以東約4.3公里處。

從第7/4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溯窮烏金格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向西行,經窮烏金格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奇坎塔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至第7/5界點。該界點在昌烏晉吉庫烏什河(烏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昌秋耶庫衣魯克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位於中國境內3673米高地北偏西北約1.1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521米高地以東約1.4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3281米高地以南約0.7公里處。

從第7/5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溯昌秋耶庫衣魯克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大體向西南行,經昌秋耶庫衣魯克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埃基恰特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昌秋耶庫衣魯克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和一無名河(圖尤克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相交處,至第7/6界點,該界點在兩條無名小河水流中心線相交處,直角坐標X約為4555475,Y約為13735400,位於中國境內4692米高地以西約2.2公里,中國境內4902米高地西偏西北約3.6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615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2公里處。

從第7/6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上述兩條無名小河之間分水嶺的分水線向南偏東南行,經4194米高地、4575米高地、4746米高地,至第7/7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陶)山脊4792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90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2.8公里,中國境內5033米高地以北約3.0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5336米高地以東約3.9公里處。

從第7/7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陶)山脊線大體向西南行,經5305米高地、5022米高地、5009米高地,到4868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偏西北行,經5193米高地,至第7/8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陶)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097米高地以北約1.9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744米高地東偏東北約4.0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5462米高地以南約2.4公里處。

從第7/8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陶)山脊線向西偏西南行,經5217米高地、5044米高地、4917米高地、5083米高地,至第7/9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4885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382米高地以北約0.7公里,中國境內4804米高地東北約2.3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632米高地南偏東南約2.9公里處。

從第7/9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線向西北行,到5355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偏西南行,經5318米高地、5998米高地、5802米高地、5506米高地,到5602米高地,再轉向西行,經5452米高地、5269米高地、5024米高地,至第7/10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5186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808米高地西偏西北約1.6公里,中國境內4784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6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5724米高地以南約2.5公里處。

從第7/10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線向西偏西北行,到4849米康蘇達坂(無名山口),然後轉向北行,經5222米高地,至第7/11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772米高地東北約2.5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558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0.7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5724米高地西北約0.7公里處。

從第7/11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科克沙阿爾塔烏山)山脊線向西行,經5276米高地,到5401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北行,經5113米高地,至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8界點。

中吉國界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21界點起,沿無名山脈(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線向西北行,然後轉向西偏西南行,至第22界點。該界點在瑪里他巴爾山(扎里亞沃斯托卡峰)6349.5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431米高地以北約1.5公里,中國境內5318米高地東北約3.3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946米高地東南約3.0公里處。

從第22界點起,中吉國界線沿無名山脈(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線向西偏西北行,到6023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偏西南行,經5939米高地,至第23界點。該界點是中吉國界線的終點,在6406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431米高地以西約4.5公里,中國境內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5公里,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946米高地西南約4.4公里處。

上述中吉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

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和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用紅線標繪中吉國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 二 條

締約雙方同意,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中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在本協定中同樣適用。

第 三 條

締約雙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

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比什凱克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寫成。締約雙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江澤民

(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阿卡耶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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