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友好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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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友好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
1996年7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鞏固和加強中吉兩國人民之間傳統友誼的共同願望,

滿意地指出,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阿卡耶夫訪華以來,雙邊關係取得了長足進展,並堅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對吉爾吉斯共和國的訪問將把兩國關係提高到嶄新的水平,

深信進一步加強中吉兩國的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於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與安全,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五日中吉建交聯合公報、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中吉聯合公報所確立的各項原則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彼此視為友好鄰邦,並願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基礎上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發展兩國面向二十一世紀的長期穩定的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

二、雙方不參加任何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任何針對對方的條約或協定;不允許利用其領土從事任何旨在危害另一方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動。

三、雙方將保持包括最高級在內的各個級別的經常性接觸和對話,就雙邊和多邊關係問題以及共同感興趣的國際和區域性問題進行磋商,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基礎上,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精神處理出現的問題。兩國外交部將保持密切接觸,並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積極合作。

四、雙方將進一步加強在政治、經濟、貿易、科技、文化、教育、衛生、新聞、旅遊、體育等領域的平等互利合作。兩國政府將為上述領域的合作創造相應的條件。

五、雙方將充分利用兩國地緣相近和經濟互補的獨特優勢,進一步擴大和發展雙邊經貿合作。雙方將在本國相應的法律和雙邊協議範圍內,鼓勵對方在本國境內投資並給予保護,相互提供貿易最惠國待遇,促進並發展兩國各部門、各企業間的合作,鼓勵各種經濟合作形式,並為此創造有利的經濟、金融、法律和其他條件,提供必要的支持。雙方將加強中吉政府間經貿合作委員會協調和促進兩國經濟聯繫的作用。

雙方將優先考慮在採礦、能源、電子、交通、通訊、輕工及食品工業、農業、建築業等領域開展互利合作。同時,重視生產領域的大項目。

雙方在進行改革方面有許多共同觀點並將交流經驗和信息。

六、為改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雙方將進一步發展和深化公路、鐵路和航空運輸合作,並為相互使用海港和空港提供便利。

七、雙方認為,發展兩國邊境和地區之間的往來與合作有助於加強中吉睦鄰友好、互利合作關係。雙方願意進一步共同努力,使這種往來與合作獲得國家的支持,使其健康有效地發展。

八、雙方將促進兩國軍事部門建立和發展聯繫,按照通常的國際慣例進行軍事交往,以加強軍事領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雙方願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軍事技術合作。

九、雙方將發展兩國議會間的聯繫,交流立法工作經驗。

十、雙方商定進一步致力於完善和加強合作的條約法律基礎並有效地落實已有的協議和條約。

十一、雙方將在反對國際恐怖主義活動、有組織犯罪、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動中進行合作。

十二、雙方將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領域進行積極合作,保證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內根據該領域的現行的雙邊協議和各自的國際義務應享有的權利。

十三、雙方認為,環境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重要問題,並且決心在此領域加強雙邊和多邊合作。

十四、雙方高度評價簽訂的中吉國界協定,認為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文件是兩國睦鄰友好關係的證明,同意以有關目前兩國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着平等協商、互讓互諒的精神,繼續就尚未協商一致的邊界地段進行談判,以儘快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決辦法。

十五、雙方認為,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的中國同吉爾吉斯斯坦、哈薩克斯坦、俄羅斯和塔吉克斯坦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有助於鞏固冷戰後國際形勢發展的積極趨勢,決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該協定。

雙方表示,將繼續努力儘快制定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裁減後保留的部隊將只具有防禦性質。

十六、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確認不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

中方重申,始終支持吉爾吉斯共和國為維護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發展和鞏固民族經濟、保持國內穩定所做的努力。

十七、雙方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反對煽動國家間、民族間和宗教間的矛盾,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勢力在本國境內從事針對對方的分裂活動。

十八、雙方將全力促進亞太地區及全球的和平、穩定、發展與繁榮,並願為此目的相互間和與所有有關國家進行磋商與合作。

十九、雙方認為,將常規武器保持在不超出自衛需求的水平有助於鞏固亞洲的穩定和安全。雙方將為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共同努力。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發展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妨礙雙方根據同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和參加的多邊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吉爾吉斯共和國

主 席 總 統

江澤民 阿卡耶夫

(簽 字) (簽 字)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於比什凱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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