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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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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
1999年8月13日
[1](1999年8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國界線走向,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目前中塔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並根據邊界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塔邊界問題並明確和確定兩國間的邊界線走向。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中國與塔吉克斯坦之間的國界線走向如下:中塔國界第一界點在無名山脈(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6406米高地上。該界點位於中國境內5431米高地以西約4.5公里,中國境內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834米高地東北約3.0公里處。

從第一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南行,經6149米高地、5055米瓊喀訥什別勒山口(無名山口),然後轉向西偏西南行,經5215米高地、5375米高地、4974米高地、奧爾托喀訥什套5122米高地,至第二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902米高地以西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8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848米高地西偏西南約3.5公里處。

從第二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東南行,經4928米高地、4688米高地、克孜勒別勒山口(無名山口),至第三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30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9公里,中國境內4322米高地西南約0.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15米高地以東約5.4公里處。

從第三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西南行,經4248米高地,然後轉向南行,沿上述山脈山脊線下行到瑪爾坎蘇河,至第四界點。該界點在瑪爾坎蘇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上,位於中國境內4865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532米高地東北約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249米高地東南約1.2公里處。

從第四界點起,中塔國界線向上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大體向西南行,到4322米高地,然後直線向東偏東南行,至第五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865米高地以西約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01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532米高地以東約1.8公里處。

從第五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東南行,經4641米高地,到5253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南行,經5324米高地,到薩雷闊勒嶺山脊5846米高地(克拉斯內赫科曼季羅夫),再轉向東偏東南,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行,經5564米高地,至第六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484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876米高地以南約1.5公里,中國境內5402米高地西偏西南約2.0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579米高地以東約3.3公里處。

從第六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行,到薩帕爾庫勒吉勒嘎套(貢秋古爾巴什)5815米高地,然後大體轉向東行,經5597米高地,到5630米高地,再轉向南偏東南行,經5594米高地、5457米高地、5382米高地、5306米高地,到5662米高地,再轉向西南行,至第七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509米高地西偏西南約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189米高地以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58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5公里處。

從第七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東偏東南行,至第八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上,位於中國境內5562米高地西北約4.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684米高地北偏東北約5.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189米高地東北約3.7公里處。

從第八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經5909.0米高地、5761米高地、5691米高地、5648米高地,到5354米鞍部,然後大體轉向東偏東北行,經5450米高地、5590米高地、5667米高地,至第九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881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8公里,中國境內4815米高地西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294米高地東北約3.5公里處。

從第九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到4791米喀里他達灣山口(喀拉阿爾特山口),然後轉向南行,經5749米高地,至第十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692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730米高地西北約2.0公里,中國境內5142米高地北偏東北約2.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882米高地南偏東南約3.1公里處。

從第十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西偏西北行,經5735米高地、5857米高地、5697米高地、5776米高地,然後大體轉向南偏西南行,經5542米高地、5801米高地、5262.0米高地,至第十一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585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493米高地以西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783米高地東北約3.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612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7公里處。

從第十一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線大體向東南行,經5227米無名山口〔卡勒澤克山口(薩阿爾)〕、5653米高地、5663米高地、5687米高地,到瓊喀拉吉勒嘎套5382米高地,然後轉向西行,至第十二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966米高地北偏西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357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343米高地南偏東南約1.5公里處。

從第十二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線向南偏西南行,經5033米高地、4719米闊克薩依魯嫩別力山口(丘姆巴格什山口),到4952米高地,然後轉向東南行,經4782米高地、4677米高地、4584米瓊巴額什騰別力山口(無名山口),至第十三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662米高地西南約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779米高地北偏東北約1.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56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5公里處。

從第十三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經4736米高地、4893米高地、4934米高地,至第十四界點。該界點在4636米烏孜別里山口上,位於中國境內4868米高地西南約1.9公里,中國境內4562米高地西偏西南約2.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494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9公里處。

上述中塔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

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用紅線標繪中塔國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第一條的規定,應繼續談判解決中塔國界線從第十四界點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國三國國界交界點的走向問題。

第四條

為了實地確定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中塔國界線,締約雙方決定根據對等原則成立聯合勘界委員會並責成該委員會實施勘界工作:根據本協定確定國界線的實地確切位置,樹立界標,起草勘界文件,繪製詳細的勘界地圖,以及解決與完成上述任務有關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中塔國界線,以山脈為界地段沿分水嶺行,其確切位置待中塔勘界時具體確定。

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國三國國界交界點將由有關國家另行確定。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實地勘定的中塔國界線同樣應沿垂直方向劃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條

在邊界地帶可能發生的任何自然變化不影響實地勘定的中塔國界線位置,除非締約雙方達成其他協議。

第九條

本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儘速在杜尚別互換。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在大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寫成。締約雙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江澤民

(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全 權 代 表
拉赫莫諾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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