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提瓜和巴布達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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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提瓜和巴布達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82年12月21日於紐約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三年/第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達政府,確認各國不分大小均有權切實參加國際事務的決策過程,並根據兩國的利益,決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安提瓜和巴布達政府維護安提瓜和巴布達的獨立和主權的正義事業以及發展國民經濟的努力。

安提瓜和巴布達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兩國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常駐聯合國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凌青
(簽字)

安提瓜和巴布達
常駐聯合國代表
特命全權大使
勞埃德斯通·雅各布斯
(簽字)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紐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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