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第斯共同體關於建立政治磋商與合作機制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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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第斯共同體關於建立政治磋商與合作機制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第斯共同體
2000年3月30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安第斯共同體
關於建立政治磋商與
合作機制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一方,安第斯共同體成員國玻利維亞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厄瓜多爾共和國、秘魯共和國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為另一方(以下簡稱「雙方」);

重申尊重國際法準則,堅持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安第斯共同體國家之間傳統友好關係的重要性;

承認深化和豐富雙方合作關係的裨益;

堅信推動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尤其是政治磋商、經貿、科技和文化交流方面雙邊合作的重要性。

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決定,正式建立政治磋商與合作機制,以便深化、加強和豐富雙方間的友好、諒解、合作、貿易、投資及文化關係。

第二條

雙方的政治磋商與合作機制主要目的如下:

一、就國際和地區形勢、雙邊關係以及雙方共同關心的問題加強磋商;

二、加強在國際多邊領域,特別是在涉及雙方共同利益問題上的對話與合作;

三、促進貿易、企業和技術交流與合作關係;

四、為進入各自市場提供便利;

五、為安第斯共同體融入太平洋盆地提供便利;

六、推動文化交流。

第三條

為達到上述目的,雙方應努力推動以下活動:

一、定期檢查雙方間的關係及雙方感興趣的事務;

二、加強在國際事務中的相互支持與合作,在適當時機及時通暢地就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

三、互相支持組織和/或參加會議、研討會、工商考察團、綜合性、行業性和轉包博覽會及開發考察團等;

四、為促進雙方企業間交流與合作,舉辦企業家洽談會或論壇提供便利和支持;

五、促進雙方貿易、投資、市場信息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交流;

六、推動雙方各專門領域的人員交流,包括派遣專家、科技人員和進行專門研究;

七、為增進雙方文化和藝術交流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以上各項活動需在雙方有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條

雙方的政治磋商與合作機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安第斯共同體外長理事會進行協調,應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副外長級會議。會議將在中國和安第斯共同體成員國輪流舉行,其日期和工作日程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在雙方都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適當時機舉行更高級別會議或召開其它級別官員的會議。

第五條

按照本協議進行的交流,原則上各方將自行負擔國際旅費及在東道國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第六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任何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決定終止本協議的一方需提前六個月將此項決定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本協議於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唐 家 璇
(簽字)
秘魯共和國外交部長、
安第斯共同體外交部長
理事會主席
費爾南德斯·德特拉塞格涅斯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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