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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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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
1991年9月12日於里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承諾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和進行官方往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為維護民族獨立、發展經濟所做的努力。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田曾佩
(簽字)

拉脫維亞共和國
政府代表
桑·卡爾涅特
(簽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於里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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