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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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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格林納達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85年10月1日於聖喬治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五年/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林納達政府決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格林納達政府維護格林納達獨立和主權的正義事業。

格林納達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兩國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李頡
(簽字)

格林納達政府
代表
本·瓊斯
(簽字)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於聖喬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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