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黎巴嫩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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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黎巴嫩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1年11月9日於巴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國政府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在三個月內互派大使。

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黎巴嫩政府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這一聲明。

黎巴嫩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黎兩國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在各自首都為對方的建館及其執行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田志東
(簽字)

黎巴嫩共和國政府代表
約瑟夫·哈爾富希
(簽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於巴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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