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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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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1號

本文為決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正文

國務院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1999年12月20日起接收和負責核對原澳門政府的全部資產和債務,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自主地進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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