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12月18日 |
本文為決定原文。 |
國務院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1999年12月20日起接收和負責核對原澳門政府的全部資產和債務,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自主地進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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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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