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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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87年10月1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7年/第24號

一、祖國政府熱誠歡迎台灣同胞來大陸探親和旅遊,保證來去自由。

二、台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

三、台灣同胞來大陸時,海關憑上述旅行證件,對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從寬驗放。

四、台灣同胞在大陸購買飛機票、火車票、船票及住宿飯店,享有與大陸旅客同等的待遇。

五、凡國家外匯管理局公開掛牌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台胞匯入、攜入和兌換均無限額。中國銀行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及設在機場、賓館、商店的代兌點辦理兌換業務,台胞在上述銀行可開立外幣存款帳戶,支付外幣利息,存取自由,本息都可自由匯出。

六、台灣同胞可以與大陸同胞一樣,到各地自由參觀、旅遊。

七、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台灣同胞,應遵守祖國政府的各項法律的規定,尊重當地的社會習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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