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 1984年4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
【發布部門】國務院
【發布日期】1984-04-30
【時 效 性】有效
【效力級別】國際條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
(1984年4月30日於北京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華盛頓簽訂並於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為促進在工業科學技術管理領域的合作,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雙方同意在工業科學技術管理領域確立本合作形式。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上進行交流和合作活動。
第 二 條
根據本議定書第一條,在工業科學技術管理領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管理培訓;
二、交換和提供工業科學技術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獻;
三、互派工業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學者進行講學;
四、聯合組織學術會議、討論會或培訓班;
五、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 三 條
本議定書規定的所有活動應服從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並根據所獲得的經費和人力而定。
第 四 條
為協調根據本議定書所進行的活動,雙方應各指定一名協調人。
雙方協調人將以書面協議逐項商定本議定書每項活動的具體任務、義務、條件和具體安排,包括費用安排和其他有關事宜。
第 五 條
經雙方同意的具體合作活動應列入本議定書的附件內。
第 六 條
根據本議定書進行的一切活動,應在中、美科學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
凡涉及本議定書或根據本議定書進行活動產生的一切問題,除雙方通過協議解決者外,應提交上述聯合委員會。
第 七 條
一、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時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經雙方書面一致同意,本議定書可予以修改或延長。
二、任何一方都可按自己的意願在任何時候終止本議定書,但欲終止本議定書的一方應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本議定書的終止並不影響根據本議定書正在進行的以及本議定書終止時尚未完成的具體合作活動的效力或期限。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 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
代 表 代 表
國家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商務部副部長
張彥寧 萊昂內爾.奧默
(簽字) (簽字)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
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附件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雙方同意進行本附件確定的活動。
本附件列舉的活動,雙方已原則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執行這些活動的詳細安排,包括活動日程和費用支付,應由雙方項目協調人協商後作出最後的書面確定。
一、鑑於根據中美兩國科技管理和科技情報合作議定書建立的中國工業科技管理大連培訓中心所取得的成功的和互利的合作,雙方同意把舉辦中心的合作期限延長五年,並擴大活動範圍。該中心將繼續由中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合作與美國商務部共同舉辦。
二、中心將繼續舉辦以培訓工業企業廠長(經理)為主的管理研究班。培訓內容為工業企業和科技現代化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方法。考慮到這個項目已經合作舉辦五年,在繼續合作的五年期間,主要教學工作將由中方教師擔負。根據實際情況,美方將派出教師講授部分必修課和選修課。
三、在總結試辦第一期高級管理人員研究班經驗的基礎上,雙方進一步探討繼續合作舉辦這一項目。
四、為了培訓未來的高級經濟管理人員,雙方同意合作舉辦三年制的管理碩士研究生班。
五、雙方同意就彼此感興趣的課題合作舉辦各種專題研究班。
六、為了促進兩國管理科學和管理教育的交流,雙方同意輪流在中國和美國共同組織召開管理科學和管理教育學術討論會。
七、根據教學需要,雙方同意協助對方教師到本國有關工業企業和部門進行案例調查研究。
八、隨着大連培訓中心的發展,中方將繼續興建教學輔助設施和補充所需教學設備。美方將按照以前的做法,繼續為大連培訓中心提供各種管理方面的書籍、圖書資料、應用軟件及其他所需教學設備。
本附件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務部工業科技管理合作議定書籤字之時起生效,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