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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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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2年3月18日
2011年修訂
1992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5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 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 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

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 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准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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