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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開辦使館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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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開辦使館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規定
1987年9月1日

  第一條 外國駐中國使館開辦使館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外國駐中國使館確有需要開辦學校,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北京市教育局辦理註冊手續。

  第三條 學校僅限開設普通中學以下(含普通中學)的課程。

  第四條 學校招收的學生應限於本國駐中國使館人員的子女,不得招收本國或者第三國在中國的永久居民或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如學校招收本國在中國的其他非永久居民或第三國在中國的非永久居民的子女入學,應徵得北京市教育局的同意。

  第五條 學校的教員、職員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學校人員)原則上應為本國國民且非在中國的永久居民。學校如聘請或雇用第三國在中國的非永久居民為學校人員,須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同意;如聘請或雇用中國公民為學校人員,須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介紹。學校不得聘請或雇用本國或第三國在中國的永久居民為學校人員。學校人員的人數以滿足學校本身的需要為限。

  第六條 學校人員須向北京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手續。

  第七條 學校不得視為外國駐中國使館的一部分,不享受使館所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但鑑於外國駐中國使館開辦學校的主要目的是為本國使館人員子女入學提供便利這一具體情況,中國方面可以給予學校和非中國國籍的學校人員以下優惠待遇。

  (一) 學校自有的校舍免納房產稅。

  (二) 學校運進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學校人員到職後半年內運進安家物品,須預先向中國海關提出申請,經中國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範圍以內的,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經海關免稅放行的物品,不得在中國境內私自出售,如需出售須預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售予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購部門,並按章補稅。

  (外交部禮賓司註: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中方在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方面已有新的規定。按照該規定,學校運進辦公用品及學校人員運進安家物品均不能免稅。因此,此條第二款內容已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取消。)

  (三) 學校人員在學校工作所得的薪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四) 學校人員如由本國或第三國駐中國使館人員的配偶或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擔任,可繼續享受其原有的特權與豁免。

  第八條 學校和學校人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 學校和學校人員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規定;

  (二)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業活動和其他營利活動;

  (三) 學校的活動和教學內容不得違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四) 學校校舍不得充作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九條 學校如違反本規定的條款,中國方面有權根據不同情節,部分或全部收回根據本規定所給予的優惠待遇,直至要求當事國駐中國使館關閉其學校。學校人員如違反本規定的條款,中國方面有權根據不同情節,部分或全部收根據本規定所給予的優惠待遇,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如外國駐中國使館獲准開辦學校,中國保留其駐該國使館開辦同類學校並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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