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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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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
第1號
2012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
第 1 號

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保留與終止暫行規定》已經2012年12月14日外交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楊潔篪
2012年12月25日


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保留與終止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的保留與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參照有關國際慣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大使銜的駐外外交人員離任回國後,從事外交工作確有需要的,其大使銜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銜應當終止:

(一)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二)受到降級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除黨籍的;

(三)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大使銜的情形。

第三條 終止駐外外交人員大使銜,由外交部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 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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