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3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
第13號
2024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
第 13 號

現公布《關於對美國軍工企業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部 長  王 毅
2024年10月10日


關於對美國軍工企業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3號公布,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美國近日宣布向中國台灣地區提供大額武器援助,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中方決定對以下美國軍工企業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

一、對邊緣自治運營公司、亨廷頓·英格爾斯工業公司、斯凱迪奧公司等3家後附《反制清單》列明的企業,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二、對史蒂文·魯德(搖杆舵公司創始人)、詹姆斯·伊克斯(內華達山脈公司副總裁)、大衛·薩頓(洛克希德·馬丁公司亞洲區主任)、朴英泰(宇航環境公司副總裁)、帕特里克·揚科夫斯基(諾斯羅普·格魯曼公司印太項目主任)、約翰·普維斯(邊緣自治運營公司前首席執行官)、喬什·布倫加特(邊緣自治運營公司首席運營官)、克里斯托弗·卡斯特納(亨廷頓·英格爾斯工業公司總裁、首席執行官)、亞當·布賴(斯凱迪奧公司聯合創始人、首席執行官)、湯姆·莫斯(斯凱迪奧公司亞太區總經理)等10名後附《反制清單》列明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本人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對其本人不予簽發籤證、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門)。

本決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單

外交部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編輯]
反制清單

一、企業

[編輯]

(一)邊緣自治運營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二)亨廷頓·英格爾斯工業公司(Huntington Ingalls Industries Inc.)

(三)斯凱迪奧公司(Skydio Inc.)

二、高級管理人員

[編輯]

(一)史蒂文·魯德(Steven Roger Rudder),男,搖杆舵公司創始人

(二)詹姆斯·伊克斯(James William Ickes II),男,內華達山脈公司副總裁

(三)大衛·薩頓(David Keith Sutton),男,洛克希德·馬丁公司亞洲區主任

(四)朴英泰(Yeong-Tae Pak),男,宇航環境公司副總裁

(五)帕特里克·揚科夫斯基(Patrick Edward Jankowski),男,諾斯羅普·格魯曼公司印太項目主任

(六)約翰·普維斯(John Purvis),男,邊緣自治運營公司前首席執行官

(七)喬什·布倫加特(Josh Brungardt),男,邊緣自治運營公司首席運營官

(八)克里斯托弗·卡斯特納(Christopher Douglas Kastner),男,亨廷頓·英格爾斯工業公司總裁、首席執行官

(九)亞當·布賴(Adam Bry),男,斯凱迪奧公司聯合創始人、首席執行官

(十)湯姆·莫斯(Tom Moss),男,斯凱迪奧公司亞太區總經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