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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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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
(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9號公布 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確定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範圍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代表機構。

第三條 外國國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腦、副首腦,議長、副議長,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總司令或者總參謀長以及其他相應職級的外軍領導,率領政府代表團的正部長,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派遣的特使,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以本人所擔任公職的身份單獨或者率領代表團來華進行正式訪問時應當升掛中國國旗、來訪國國旗或者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歡迎儀式、正式會談、簽字儀式、歡迎宴會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接待外國政府副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接待本條第一款中外國國家元首、副元首和政府首腦、副首腦以外的其他外國貴賓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接待本條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國貴賓時,可以在貴賓的住地升掛來訪國國旗,在貴賓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外國國家元首如有特製元首旗,可以按對方意願和習慣做法,在其住地升掛、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元首旗。

第四條 除有特殊規定或者特殊情況外,下列重要國際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一)國際條約和重要協定的簽字儀式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簽約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二)國際會議、國際軍事合作活動、文化旅遊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三)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經援項目和大型外商投資企業的奠基、開業、落成典禮以及重大慶祝活動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四)民間團體和地方政府在雙邊和多邊交往中舉行重大活動時,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第六條 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升掛派遣國國旗。

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中國設立的總部或者代表機構可以按照其與中國簽訂的有關東道國協議升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其他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凡平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者,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平日不得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外國國旗。遇其國籍國國慶日,可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懸掛其國籍國國旗,但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

第七條 中國國家領導人和各級官方代表團出國進行雙邊訪問,根據東道國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和東道國國旗;訪問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出席多邊國際會議,可以根據有關組織、會議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和與會國或者會員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八條 出國參加各種國際會議、國際軍事合作活動、文化旅遊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按東道國或者有關主辦方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

第九條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可以在館舍和館長官邸升掛中國國旗。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等可以根據當地習慣每日或者在重大節慶日(即中國國慶日、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和駐在國國慶日)升掛中國國旗。

新開館時應當舉行升旗儀式,閉館時應當舉行降旗儀式。 

使館館長乘用的交通工具、領館館長在執行公務時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懸掛中國國旗。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等為中國領導人訪問舉行重大活動,舉行國慶招待會、春節招待會、建軍節招待會、建交慶祝活動等重要對外活動,以及與駐在國各界或者駐在國外交使團舉行會談、會見等正式活動,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中國國旗和駐在國國旗、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中國常駐各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定升掛中國國旗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在升掛和使用國旗時,應當遵守駐在國或者所在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規定和習慣做法。

第十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以外的其他駐外機構、中國在外國的投資企業和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可以根據所在國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舉行重要外交活動,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十二條 遇中國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全國下半旗誌哀日,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凡當日掛旗者,應當下半旗。

第十三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遇下列情況下半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逝世;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國務院決定下半旗的,根據外交部通知下半旗;

(四)中國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

(五)外交部通知下半旗的其他情形。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遇前款情況下半旗。

第十四條 駐在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逝世,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可以根據駐在國的規定下半旗。

駐在國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決定下半旗誌哀的,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可以下半旗。

第十五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以外的其他駐外機構,凡平日掛旗者,參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半旗。  

第十六條 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並掛時,前述旗幟應當按照有關國家、組織規定的比例製作,儘量做到旗的面積大體相等。

第十七條 舉辦雙邊活動需要升掛中國國旗和外國國旗的,凡中方主辦的活動,外國國旗置於上首;對方舉辦的活動,中國國旗置於上首。有特殊規定或者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中國國內,凡同時懸掛多國國旗或者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時,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

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只能升掛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的國旗。如要升掛未建交國國旗,必須事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外交部批准。

第十九條 在中國國內,中國國旗與多國國旗並列升掛時,中國國旗應當置於榮譽地位。

並排升掛具體辦法:

(一)一列並排時,以旗面面向觀眾為準,中國國旗在最右方;

(二)單行排列時,中國國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者從中間往兩旁排列時,中國國旗在中心;  

(四)圓形排列時,中國國旗在主席台(或者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

第二十條 中國國旗同聯合國旗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並掛,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懸掛國旗一般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不得隨意交叉懸掛或者豎掛,更不得倒掛。有必要豎掛或者使用國旗反面時,必須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國內,多國國旗並列升掛,旗杆高度應當一致。升掛時必須先升中國國旗,降落時最後降中國國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掛兩個國家的國旗。

遇有需要夜間在室外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置於燈光照射之下。

第二十三條 外國駐華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中國設立的總部或者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外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時,必須將中國國旗置於上首或者中心位置。

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企業旗時,必須把中國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四條 重要對外活動標誌以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為主要元素的,設計、使用時應當維護國旗圖案完整性,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的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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