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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事的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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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於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事的照會
禮字(2008)第110號
2008年7月4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致意。中國人民銀行自二OO三年四月起出台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定,並與二OO七年四月起在全國推廣使用賬戶管理系統。為方便各機構開展工作,謹就各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機構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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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構已在銀行開立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但未確定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指定其中一個賬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或者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已開立的賬戶均作為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各機構指定或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名稱應與《各駐華使館和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名錄》(附後)記載的機構名稱全稱一致。

  新設立的機構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名稱應與禮賓司出具的開館證明文件上記載的機構名稱全稱一致。

  二、各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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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機構,如有需要,可憑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可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名稱一致,也可由「基本存款賬戶名稱+內設機構(部門)名稱或資金性質」構成。

  各機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均可用於存取現金。

  各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預留銀行簽章可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其簽章所用文字及內容由各機構自行確定。

  各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其他管理事項,應遵循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各駐華領事館開立人名幣銀行結算賬戶事宜請諮詢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印)

          二OO八年七月四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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