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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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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公布。徵求意見日期: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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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制度實施,促進教育、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位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位制度,適用本法。

第三條 實施學位制度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尊重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學位質量,促進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

第四條 依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經審批取得學位授予權,成為學位授予單位,其相應學科、專業經審批成為學位授予點。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所取得的權限授予學位。

第五條 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規定。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中國公民,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達到相應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獲得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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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每屆任期五年。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織,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研究諮詢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學位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領導本地區學位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學位管理工作。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本單位所取得的學位授予權限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標準;

(二)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設、調整、撤銷等事項;

(三)作出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爭議;

(五)受理對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的投訴或者舉報;

(六)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為不少於九人的單數,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事項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置若干分委員會,並可以委託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組成、設立程序、任期、職責分工等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學位授予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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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由實施本科教育並取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實施研究生教育並取得相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第十二條 設立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士學位授予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設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提出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負責審批的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

負責審批的單位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九十日內作出是否通過的決議,並向社會公示不少於十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應當組織覆核。

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批期限內。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自主增設的學位授予點,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定,具體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制定特別條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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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接受教育的學生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核,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達到畢業要求和相應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分別按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相應條件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對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或者受教育者授予學士學位,學位獲得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通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者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審查;

(二)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承擔專業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對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學生或者受教育者授予碩士學位,學位獲得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答辯;

(二)在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對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學生或者受教育者授予博士學位,學位獲得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二)在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四)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在科學研究領域作出創新性研究,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在專業領域作出創新性研究。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科學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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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學生或者受教育者,達到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學業要求和相應標準的,可以根據學位授予單位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獲得相應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六十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學生或者受教育者對學位授予單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覆核。

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生,由學習所在單位推薦,可以向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十一條 申請學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作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組織答辯前,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送同行專家評閱。

評閱之後,符合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進入答辯程序。

第二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五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委員審閱。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答辯委員會應當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決議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一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兩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學位申請人尚未獲得過本單位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審核,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後,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公布授予學位的名單,頒發學位證書,學位授予信息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匯總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實踐成果等檔案資料;博士學位論文應當同時交存國家圖書館和有關專業圖書館。涉密的學位論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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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配備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承擔指導工作。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研究生開展研究和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或者專業能力。

第三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經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

對經質量評估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視情節分別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撤銷相應學位授予權等處理。

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管理發生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或者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學位信息管理系統,依法面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具有相應專業能力、資質的專門機構或者組織可以依法開展學位質量的監督、評價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證書: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偽造、數據造假、人工智能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

(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並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時,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意見,書面告知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位申請人對同行專家評閱、答辯、學術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覆核。學位授予單位組織覆核的,應當在收到學術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覆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

學位申請人對不授予其學位、學位獲得者對撤銷其學位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覆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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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對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對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的中國境外個人,可以按照本法規定授予或者撤銷相應學位。

第四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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