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 (2018年11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 (2018年5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2年12月31日 發布於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2號 |
(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履行國際義務,維護非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制止衝突鑽石非法交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聯合國大會第55/56號決議以及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毛坯鑽石是指未經加工或者經簡單切割或者部分拋光,歸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鑽石。
第三條 海關總署是我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管理部門。海關總署指定的主管海關負責對進出口毛坯鑽石的原產國(地)或者來源國(地)進行核查,並對毛坯鑽石進行驗證、檢驗、簽證。
第四條 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官方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鑽石進出口貿易。海關只受理成員國之間的毛坯鑽石進出口的申報。
第六條 進出口毛坯鑽石的受理申報、核查檢驗,由主管海關辦理。
第二章 進口核查檢驗
[編輯]第七條 毛坯鑽石入境前,毛坯鑽石的進出口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運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鑽石申報單》、毛坯鑽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等有關資料,辦理入境申報手續。未提供上述單證的,不予受理申報。
第八條 海關受理申報後,應當嚴格審查所提交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必要時可以進行成員國間核對,並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審核申報內容是否與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相符。
第九條 海關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核查貨物原產地標記、封識及內外包裝;檢查原產國(地)/來源國(地)、收貨人、證書編號等是否與隨附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所列內容一致;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對毛坯鑽石的克拉重量(數量)等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實施檢驗。
第十條 核查、檢驗結束後,海關應當簽發進口毛坯鑽石確認書,發送至貨物原產國(地)/來源國(地)政府主管機構,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該批鑽石已到達目的地。
第十一條 海關應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毛坯鑽石申報單》、毛坯鑽石出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簽發的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正本和進口毛坯鑽石確認書副本等有關資料一併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三章 出口核查檢驗
[編輯]第十二條 毛坯鑽石出境前,申報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鑽石申報單》,聲明所申報的出口毛坯鑽石為非衝突鑽石、目的國為成員國,並保證出口毛坯鑽石儲存在防損容器中運輸,同時提供合同、發票以及其他證明毛坯鑽石合法性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申報後,應當在指定地點及申報人在場的情況下,對毛坯鑽石原產地的真實性等進行核實,對毛坯鑽石的克拉重量(數量)進行檢驗,並對申報金額進行核定。在確認申報人所申報的內容正確無誤後,對符合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的毛坯鑽石及其包裝容器進行封識,加施原產地註冊標記,並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海關簽發《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後,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相關信息發送至進口國。
第十四條 海關在收到進口國政府主管機構發出的進口毛坯鑽石確認書後,應當將確認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毛坯鑽石申報單》《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副本以及合同、發票等有關資料一併歸檔。檔案保存期為3年。
第四章 統計管理
[編輯]第十五條 海關應當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要求,對毛坯鑽石進出口貿易相關數據進行統計管理,建立統計數據庫。統計數據包括:HS編碼、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貿易國別、進出口企業、克拉重量(數量)、金額、簽證份數、證書編號、確認證書份數等。統計信息保存期為3年。
第十六條 海關總署按照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的要求及時交換數據,統一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申報人要保存完整的貿易證單,同時對有關貿易數據進行統計,統計內容主要包括:客戶名稱、進出口毛坯鑽石的克拉重量(數量)和金額等。貿易證單和統計數據保存期為3年。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八條 對過境毛坯鑽石,海關在申報人確保毛坯鑽石密封包裝容器未開封和未受損情況下,可以不予核查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
第十九條 為方便貿易,便於監管,有關鑽石交易機構應當配合海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條 對未如實申報毛坯鑽石的原產國(地)和來源國(地)的,偽造、塗改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等有關證單的,違反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從事衝突鑽石進出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且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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