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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200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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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關於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要求加大整改和處理力度,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推動有關部門完善財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預防財政違法違紀行為的長效機制,並將整改和處理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務院十分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溫家寶總理7月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要求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以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抓好整改工作,不斷推進制度建設,逐步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各被審計單位認真進行整改,截至2009年11月底,已追回或歸還被擠占挪用的資金26.34億元,根據審計建議完善各項制度規定1125項;審計發現的119起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後,已有31人被依法逮捕、起訴或判刑,9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現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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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預算管理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1.關於財政部對以前年度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的支出淨結餘541.19億元未及時清理的問題。財政部已報經國務院同意,將上述支出淨結餘全部清理並安排使用。

  2.關於中央部門未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的問題。財政部在2010年部門預算基本支出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增加了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等分類,並要求中央單位對項目支出預算表中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要編制詳細的政府採購計劃,為逐步細化政府採購預算創造條件。

  3.關於預算償債基金41.27億元未沖銷的問題,財政部將減少國債發行,同時沖減預算償債基金,並取消這一會計科目;關於收繳的藥品收支結餘  1513.29萬元未安排使用的問題,財政部已將結餘資金安排使用,並將2009年6月30日以後的利息收入上繳中央金庫。

  4.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貸準備金餘額折合人民幣551.91億元管理不規範的問題,財政部將在報送給全國人大審議的預算草案中增加「還貸準備金收支情況表」,具體反映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貸準備金收支情況,並將還貸準備金增值收益淨額納入預算管理;關於收回的國債轉貸資金本息餘額225.89億元未及時繳入國庫的問題,財政部擬每年分兩次將資金上繳中央金庫:每年2月底前,將列入當年債務預算、已確認本息的上年回收資金,上繳中央金庫;每年6月底,待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上一年度年終結算確認後,將剩餘資金上繳中央金庫。

  5.關於中央財政安排的救災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方式不利於統籌使用的問題。財政部擬在現行管理體制框架下,研究建立新形勢下防災減災資金管理機制,並加大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各業務司的工作協調力度,切實發揮減災救災工作的整體合力。

  6.關於就業再就業資金結餘123.71億元影響資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實施效果的問題。財政部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起草了《關於就業補助資金結餘情況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的報告》,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於研究分析就業專項資金結餘問題的工作方案;二是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大各項就業政策落實力度的通知》、《關於建立就業資金統計月報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就業專項資金統計月報制度,加強資金撥付和預算執行管理,做好就業形勢分析,努力推進各項政策的落實。財政部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工作,並研究完善資金分配考核制度。

  7.關於發展改革委向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的3個項目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全部得到整改,其中「甘肅石羊河流域西營河專用輸水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已得到發展改革委的批覆;「第一重型機械集團鑄鍛基地及大型鑄鍛件自主化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已得到環境保護部的批覆;「北方重工集團大型裝備產業升級項目」已按評審意見補充了相關資料。同時,發展改革委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前做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規定,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項目不得列入投資計劃。

  8.關於部分項目投資完成率低和已到位資金閒置的問題。發展改革委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針對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的問題,向有關地方發出通知,要求逐一調度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加快建設進度,目前已基本完成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投資項目的建設;二是針對採煤沉陷區治理項目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並赴各地進行督導,要求加快落實各項前期工作,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二)國稅部門稅收征管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稅務總局及各省級國稅局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專門召開會議部署整改工作。稅務總局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制度,並加大督查和審計力度,切實保障嚴格依法徵稅。對部分縣級國稅局違規提前或延期徵稅、多徵稅款的問題,相關地方和單位正積極進行整改。對不符合條件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問題,有關稅務機關對這些企業已停止執行優惠政策,追繳稅款,並追究了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環保不達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稅務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對消費稅制度不夠完善的問題,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改進了白酒消費稅制度,並會同財政部、煙草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

  (三)財政體制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針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和有關地方政府認真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關於「基層政府自主調控財力較少,事權與財力不完全匹配」和「地區間財力不夠均衡,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財政部擬結合新形勢下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財力變化以及轉移支付運行情況,積極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不斷完善轉移支付辦法,提高轉移支付的規範性和合理性,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補助力度,進一步推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和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對部分地方收支管理不夠規範的問題,在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報方面,財政部已開始測算2010年中央對地方的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確保按要求提前通知地方,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報的完整性。在土地出讓收入等納入預算管理方面,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和審計署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基金預算管理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未落實到位的市縣限期整改,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要及時從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劃轉地方國庫,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匯總編制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在開發區預算管理方面,財政部擬配合有關部門研究確定開發區預算的編列方式。

二、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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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發現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共計45.17億元,已整改31.66億元,占70%。主要是:

  (一)關於擠占挪用和轉移財政資金14.83億元的問題。已通過歸還原資金渠道、上繳中央財政和規範管理等方式整改11.91億元,占80%;對其他問題,相關單位已制定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

  (二)關於多報多領財政資金3668萬元的問題。已通過上繳財政或繳入上級部門統一管理等方式全部整改。

  (三)關於違規收費6.22億元的問題,已通過停止違規收費、補辦收費報批手續等方式整改3.99億元,占64%;關於未及時上繳非稅收入19.08億元的問題,已通過上繳中央財政或報財政部調整預算等方式整改15.33億元,占80%。對其他問題,相關單位已制定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

  (四)關於會議費和公務出國費管理不夠嚴格的問題。中央部門高度重視,有17個部門組建了會議費清查小組,清理會議支出,收回存放賬外和被侵占的資金,將擠占挪用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各相關部門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審計查出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會議費和公務出國費計劃和審批制度,建立了量化管理機制,對會議費和公務出國費實行全過程監督。有的部門還通過組織學習和培訓,強化了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

  (五)關於20個中央部門2008年決算(草案)中少計收入、結餘和資產共計16.71億元的問題。這20個部門已通過調整決算及有關賬務等方式整改  15.76億元,占94%。其餘9489.84萬元涉及少計固定資產等方面的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組織清理,待核實無誤後再調整賬務。

  (六)關於「部門工作安排與部門預算安排不能很好地銜接,導致部分部門預算年初難以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影響部門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問題。中央各部門表示,將在下年度的預算編制中改進方式方法,項目申報前要進行充分論證,並加強對申報項目的審核;逐步理順預算各環節的關係,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內部預算的審核效率。

三、重大投資項目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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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沙江溪洛渡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峽總公司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把落實整改與加強內部控制結合起來,進一步規範了工程計量和合同管理。對部分項目投資控制不到位的問題,三峽總公司已於2009年初編制完成溪洛渡水電站單項工程執行概算,計劃於2009年內編制完成總執行概算,並表示將按投資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目標和責任,加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投資控制和目標管理。對招投標管理不夠嚴格的問題,三峽總公司修訂了《中國三峽總公司招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招標規劃、招標文件編審、評標專家組成、分包管理、評標標準和關聯交易管理等工作,並加強了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由招標、紀檢監察及審計部門共同組織對下屬公司、職能部門的招標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對超出國家標準收取招標代理費的問題,三峽總公司進一步規範了內部關聯交易行為和關聯價格定價機制,按分類指導原則頒布了有關招標代理等內部關聯交易價格的定價標準和辦法。

  (二)電力建設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電力建設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整改。關於部分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有關地方正在按照要求補辦項目核准手續。關於違規征占土地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根據審計提供的資料,正在進行專項調查,有關地方正在向國土資源部補辦手續。關於少征、漏征差別電價的問題,發展改革委、電監會和能源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清理優惠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範電能交易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範了電價徵收工作,有關地方正在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優惠電價政策。

  (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水利部十分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通過多種方式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整改,通報批評了問題嚴重的部分項目單位,要求必須在主汛期前整改涉及渡汛安全的問題,以消除隱患。對延長工期的問題,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加快了工程建設進度,截至2009年10月底,列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3年目標任務的  6000多座水庫,除個別大型水庫需按計劃跨年度施工外,其他項目可在2010年底前完工。對162座因擅自減少或變更部分主體工程等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水庫,有關地方政府已整修或重建了127座,其餘35座水庫在2010年汛期到來前可全部完成整修或重建工作。對一些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和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的問題,相關地方和單位已收回被侵占、出借或挪用的資金1.68億元,處罰項目法人12家、施工企業43家、監理單位15家和設計單位5家,處理責任人67人,並進一步完善了招標代理、項目法人、施工和監理等制度。

四、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跟蹤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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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機關和各部門及相關地方政府緊密配合,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範、邊提高的原則,全部整改了審計指出的問題。有關方面根據審計建議,出台了570多項制度規定。

五、重點資金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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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基礎教育經費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教育部、財政部和有關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全國城市基礎教育財務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設。19個城市通報了審計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有的地區還對審計調查未涉及的中小學校進行了全面檢查,建立了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截至2009年11月底,違規收取的擇校等費用已退還學生或上繳財政3.84億元,占審計調查發現此類違規資金總額的  76%;違規統籌和擠占挪用資金已歸還原渠道10.93億元,占審計調查發現此類違規資金總額的60%;滯留資金已安排使用23.41億元,占審計調查發現此類違規資金總額的96%;化解學校債務8.44億元,占審計調查發現此類違規資金總額的40%。同時,還對31名相關責任人作出了黨紀政紀處分。其他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主要是由於部分違規資金已用於項目建設或學校日常支出,一時無法退還,滯留的經費需要逐步安排消化,學校償債資金來源還有待進一步統籌解決。對於這些問題,有關地方都制定了具體整改措施。

  (二)財政支農資金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針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認真研究完善政策制度,督促地方整改。財政部按照國務院要求,迅速向10省(區、市)逐類逐項核實問題,下發了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資金審計調查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並對違規違紀問題進行了處理。10省(區、市)政府積極採取措施,逐級落實責任,及時進行整改。對財政支農投入未達到要求比例和部分項目建設未達到設計要求或預期目標的問題,相關地方制定了加大財政支農投入的相關制度和考核激勵辦法,加快了工程建設進度,加強了工程建設管理。截至2009年10月底,違規使用的26.93億元支農資金,已整改26.37億元,占違規資金總額的98%,其中挪用5837.4萬元建房買車的問題已全部糾正。

  (三)種糧農民補貼資金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根據審計調查情況,財政部加強了對良種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良種補貼政策執行中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論證,制定了《2009年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及《中央財政天然橡膠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對非種糧或非耕種土地享受補貼、已種糧土地應得未得補貼及資金撥付不及時的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已責成財政、農業等部門,完善相關制度措施,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補貼資金發放給應享受補貼的種糧農民。截至2009年10月底,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已基本得到整改。

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相關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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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審計調查發現的部分中央新增投資項目配套資金不到位等問題,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擴大內需中央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確保項目100%開工建設、地方配套資金100%落實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100%整改到位,確保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優先用於中央投資項目地方配套資金;對達不到「三個百分之百」考核目標的,將調減或暫停安排中央投資。有關地方積極採取措施,加快資金落實和項目管理,促進項目建設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對有些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未落實到位的問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提出了改進措施。

七、環境保護專項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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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相關地方政府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政策措施,逐項加以整改。對水污染防治措施在部分地區未能完全落實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截至2009年10月底,環渤海地區未按計劃開工建設的23座污水處理廠中,有22座已開工建設,另1座因企業已採取節水環保等措施不需要再建設;未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15個經濟開發區中,有14個已開工建設;海洋局封閉了7個超期使用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對水污染防治資金徵收管理不夠嚴格的問題,9省(區、市)對無故拖欠污水處理費、排污費等的企業和單位依法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三河三湖」流域13省(區、市)已追回少征、套取、挪用和截留水污染防治資金20億元;環渤海地區13個城市已追回少征和違規使用水污染防治資金1.58億元。各地政府還將環保機構經費全部納入了同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以杜絕擠占、挪用問題再次發生。對41戶中央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問題,相關企業正在採取加快淘汰落後設備和技術改造等措施,確保按時完成節能減排任務。

八、金融機構審計和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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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虛假按揭貸款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提供貸款215億元」和「因貸後監管不嚴有43.6億元信貸資金違背貸款用途」等問題,6家銀行已全部整改;關於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未經批准立項的投資項目發放106.9億元貸款的問題,6家銀行已收回或整改74.55億元。這些銀行還從體制、機制和流程等方面深入查找違規原因,認真清理和修訂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了公司治理。

九、企業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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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多計、少計利潤和資產的問題,13戶企業已全部整改。關於因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和違規操作等造成損失63.72億元的問題,有關企業正在採取措施挽回損失,初步確認有28.42億元損失已無法追回。13戶企業還建立健全了360項財務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強了財務管理,規範了決策程序。有關部門正在研究進一步完善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相關政策措施。

十、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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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審計提出的五條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落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政策制度,加強和改進了管理。

  (一)關於「儘快修訂預算法,推進財政管理的統一完整和公開透明」的意見。財政部表示,有關部門已成立預算法修改起草小組,積極推進預算法修訂工作。對審計提出的意見,有關方面正在認真研究,將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預算管理制度予以體現和落實。

  (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切實推進預算公開,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和嚴肅性」的意見。財政部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積極推進部門預算精細化管理,實行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改革,建立預算編制與執行相結合的機制,強化財政撥款專項結餘和淨資金結餘管理,加強預算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建設;二是繼續推進預算公開,初步建立起財政預算信息披露制度,主動公開了2008年全國財政收支決算情況,中央財政報送全國人大審議的部門預算數量2009年達到95  家,2010年將達到99家,基本上涵蓋了國務院所有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並加強對地方預算公開的指導。中央各部門表示,將進一步加強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強化預算執行中的監督和管理,努力建立規範預算執行的長效機制。

  (三)關於「進一步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確保中央關於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的意見。財政部表示,已於2009年9月上旬完成30  個省份和5個計劃單列市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檢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地方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發展改革委派出專項稽查組,赴各地檢查新增投資項目的資金配套、開工建設情況,確保項目及時開工建設,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宏觀調控效果。

  (四)關於「加強金融監管協作,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的意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加強金融監管協作的政策措施,完善了反洗錢合作機制;建立了金融風險監測周報制度,積極推進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系統的建設;注重加強不同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改進和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及產品的監管政策,完善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五)關於「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的意見。各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加大了政務公開力度,積極推進預算和財務公開,同時不斷強化內部監督,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特別是加強了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運行的監督,並嚴格責任追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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