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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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有效期:2023年7月1日至今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發展對外關係,促進友好交往。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在對外交流合作中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尊嚴、榮譽、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積極開展民間對外友好交流合作。

對在對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在對外交往中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編輯]

第九條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對外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對外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交往,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外交部加強對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地區對外交流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

中央和國家機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駐外外交機構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央授權在特定範圍內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職權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務。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編輯]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對外關係,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推動踐行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對外工作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大國協調和良性互動,按照親誠惠容理念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方針發展同周邊國家關係,秉持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同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着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完善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責任,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權威與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和參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堅持維持和平行動基本原則,尊重主權國家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保持公平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際軍備控制、裁軍與防擴散體系,反對軍備競賽,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擴散活動,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面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促進人權全面協調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世界各國超越國家、民族、文化差異,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平等、互鑒、對話、包容的文明觀,尊重文明多樣性,推動不同文明交流對話。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加強綠色低碳國際合作,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積極促進和依法保護外商投資,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方式開展對外援助,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其自主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國際發展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國際人道主義合作和援助,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協助有關國家應對人道主義緊急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對外援助堅持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發展對外關係的需要,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生態、軍事、安全、法治等領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對外關係的制度[編輯]

第二十九條 國家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 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

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並依法採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對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和限制措施。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世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有權採取變更或者終止外交、領事關係等必要外交行動。

第三十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制裁決議和相關措施。

對前款所述制裁決議和措施的執行,由外交部發出通知並予公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採取措施予以執行。

在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外交部公告內容和各部門、各地區有關措施,不得從事違反上述制裁決議和措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外交機構、外國國家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相應的特權與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給予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國家加強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工作機制和能力建設。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有權准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的活動進行管理。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強多邊雙邊法治對話,推進對外法治交流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同外國、國際組織在執法、司法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國家深化拓展對外執法合作工作機制,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機制,推進執法、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國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反腐敗等國際合作。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編輯]

第四十條 國家健全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系,增強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對外工作所需經費,建立與發展對外關係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做好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國家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公眾理解和支持對外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家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推動世界更好了解和認識中國,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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