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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國總務省、大韓民國廣播通信委員會信息通信領域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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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國總務省、大韓民國廣播通信委員會信息通信領域合作安排
又名:中日韓通信領域合作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2011年1月14日於吉隆坡聯邦直轄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國總務省、大韓民國廣播通信委員會(以下簡稱「三方」),

  認識到中日韓三國憑藉其相互毗鄰的地理位置和相似的傳統文化背景,在信息通信領域開展相互合作對於實現二十一世紀東北亞地區的共同繁榮具有重要意義,

  茲達成安排如下:

第一條 合作目標

  本安排旨在貫徹實施於2010年5月在韓國濟州島舉行的中日韓領導人會議所達成的共識,並通過修改於2003年9月8日在韓國濟州島簽訂、並於2004年7月26日在日本札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和日本國總務省、韓國情報通信部信息領域合作安排》,促進並加強信息通信領域內的三方合作與交流。

第二條 合作領域

  三方合作領域包括但不限於: (一)新興信息通信技術; (二)網絡部署與應用; (三)電信;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 (五)無線電; (六)人力資源開發。

  除上述領域外,三方還應在根據當前情況確認的其他領域中開展相互合作。

第三條 合作支持

  根據本安排,三方應加強信息通信領域內的三方和(或)雙方合作,並為合作提供支持。

第四條 交流與會議

  為增進三國之間在信息通信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三方應舉行定期交流與會議。原則上,中日韓信息通信部長級會議應每年舉辦一次。舉辦地點、主辦國等會議細節將由第五條規定的國際合作秘書處討論決定。 第五條 國際合作秘書處的組織與運行

  一、為切實推動本安排規定的相互合作,三方應各自指定司局級政府官員擔任代表,共同成立國際合作秘書處並負責其運行,國際合作秘書處應由來自三國的政府官員共同組成。

  二、三方均應指定相應的代表負責日常聯絡事務。任何一方更換代表人員,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三、國際合作秘書處應盡最大努力,在以下領域內開展相互合作: (一)籌備中日韓信息通信部長級會議 (二)統一協調各類合作活動 (三)明確各類新興問題,制定合作議程 (四)三方共同決定的其他領域

第六條 修改

  本安排可根據全球環境的變化情況,包括三國之間日益增加的合作重點與需求做出相應修改,但修改內容需經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的書面許可方能生效。

第七條 生效、有效性及終止

  本安排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如三方均未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其效力,則本安排的有效期可自動延長至下一個5年。自收到任何一方書面終止通知起6個月後,本安排失效。

  本安排於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簽訂,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日、韓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英文文本作為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奚國華
(簽字)

日本國
總務省
山川鐵郎
(簽字)

大韓民國
廣播通信委員會
崔時仲
(簽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於吉隆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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