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 徵求意見稿 作者: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1年6月4日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廣播電視高質量發展,推動廣播電視管理創新,推進媒體深度融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播電視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廣播電視活動,是指採取有線、無線等方式,通過固定、移動等終端,以單向、交互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傳播視頻、音頻等視聽節目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堅定文化自信,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國家促進和保障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推動提升廣播電視節目質量、覆蓋水平、技術能力和服務效能,保障人民文化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廣播電視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加強智慧廣播電視建設,推動廣播電視科技創新與服務升級,提升廣播電視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推進廣播電視在全媒體傳播體系中深度融合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慧廣播電視服務。
第七條 與廣播電視有關的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平等互利的廣播電視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
第九條 對於在廣播電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業務准入
[編輯]第十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集成播放、傳輸覆蓋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或者備案。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集成播放、傳輸覆蓋活動分類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集成播放、傳輸覆蓋活動分類目錄尚未明確的廣播電視新型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經評估後試辦。
第十三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資格認定並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新聞採訪、編輯活動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資格准入的規定。
第十四條 境外廣播電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駐華辦事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履行備案的廣播電視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場所等條件、事項的,應當報原許可、備案機關辦理許可變更、重新備案手續。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傳輸覆蓋機構暫停、終止相關廣播電視活動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許可。
第三章 製作播放
[編輯]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創新題材、體裁、形式、手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創作的需要,為創作人員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體驗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廣播電視節目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散布虛假信息,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八)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新聞類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原則。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活動分類目錄的規定播放、轉載新聞類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進行調控,並可以做出完整轉播、臨時停播、更換特定節目等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審核機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節目進行播前審核、重播重審、適時覆審。廣播電視節目含有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發布的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主動或者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立即停止播放,或者採取禁止用戶訪問、刪除等處置措施。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檢測機制,使節目技術質量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通過設立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未成年人專門時段、未成年人節目專區、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專員、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廣播電視節目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併合理安排播放時間、版面。
第二十四條 為用戶提供節目素材上傳、評論等服務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發現素材、評論屬於本法第十九條禁止內容的,應當不予發布並對用戶進行明確提示。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作為其他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用戶,通過節目上傳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播放服務的,對其上傳的廣播電視節目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自主審核。
第二十五條 轉播、鏈接、聚合、集成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是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播放的節目和其他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節目。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機構擬製作電視劇片的,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電視劇片製作完成後,應當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查。對符合本法規定的,頒發發行許可證;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未取得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片,不得發行、播放。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機構播放商業廣告、公益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在指定時段、版面播放特定的公益廣告,或者暫停播放商業廣告。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機構與境外組織、個人合作製作電視劇片,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引進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中展播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向境外提供或者赴境外交流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播放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其節目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採訪、編輯、播音、主持等活動的人員依法享有以所在機構名義從事相關工作、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權益。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四章 傳輸覆蓋
[編輯]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網絡建設、業務運營、管理和保護規範,保障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有序運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活動。
第三十四條 規劃、建設公共交通、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居住社區等人員聚集場所,應當預留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設施建設空間及配套資源,並為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設施運行、維護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關鍵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關鍵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具有合法來源並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傳輸特定的廣播節目、電視節目。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應當按照用戶為本、安全暢通、公平合理、公益優先的原則和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供服務。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質量監測機制,使所傳輸節目的技術質量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率傳輸、覆蓋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並按照核定的技術參數發射、轉播相關節目。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段及相關技術參數不得擅自使用、變更,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
第三十九條 廣播節目、電視節目利用衛星傳輸覆蓋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許可。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編輯]第四十條 國家完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實效性。
第四十一條 國家制定並適時調整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適時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指導直接面向群眾的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支持農村地區廣播電視發展,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均衡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廣播電視機構,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和需求,提供相應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 國家推進應急廣播建設,將應急廣播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並推動應用,提高應急信息發布時效性、精準性、覆蓋面。災害事故多發易發頻發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標準和覆蓋面,充分發揮應急廣播在防災避險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激發各類主體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積極性,鼓勵具備資源條件的廣播電視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
第六章 扶持促進
[編輯]第四十五條 國家支持下列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放:
(一)反映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
(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三)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
(四)展現文化藝術創新成果、促進文化藝術進步的;
(五)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六)促進中華文明與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鑒的;
(七)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持廣播電視發展,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廣播電視的投入力度。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主體提供知識產權質押、信貸、保險、擔保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廣播電視全國統一市場體系和產業體系建設,鼓勵建立廣播電視產業公共服務平台,提升廣播電視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國家加強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指導,組織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和廣播電視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廣播電視重大關鍵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
第五十條 國家加強廣播電視重要領域、關鍵崗位人才培養,引導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等開設與廣播電視相關的專業和課程,完善人才獎勵激勵機制。
第五十一條 國家組織開展優秀廣播電視節目評獎、宣傳、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編輯]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活動安全管理,指導廣播電視安全工作,保障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放傳輸和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用戶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權益。
第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內容和技術質量審核制度。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為用戶提供節目上傳、評論等服務的,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審核等管理責任。
第五十四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應當完整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擅自插播、阻斷和更改所傳輸覆蓋的廣播電視節目。禁止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或者插播、篡改廣播電視節目信號。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組織、指導編制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規範廣播電視信息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行為,保障廣播電視信息數據安全。
第五十七條 廣播電視機構使用的關鍵核心設備器材,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入網認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編輯]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等監督管理職責,可以對行政相對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使用技術檢測等方式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提取相關資料、數據、樣品;
(二)要求廣播電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就經營活動和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登記保存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組織或者個人的相關文件、資料、通信記錄以及其他電子數據等;
(四)查封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查封、扣押、拆除用於違法行為的設施、設備等財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廣播電視機構、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個人對上述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廣播電視節目監測監管體系和平台建設,提升內容監管和技術監測能力。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廣播電視節目監測監管工作,向廣播電視節目監測監管平台提供準確、完整、真實、有效的信號和其他必要協助。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運營境外電視頻道的機構,對其播放的內容虛假、損害公共利益的節目採取更正等措施。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於不配合監督檢查的,以及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線索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為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採取暫停服務、暫停網絡接入等措施。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廣播電視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十二條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廣播電視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行業主體履行社會責任,推進誠信建設,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培訓,維護其成員合法權益,規範行業發展秩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分類目錄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集成播放或者傳輸覆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收繳節目載體或者清除相關節目內容,並處投資總額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投資總額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後超出業務範圍擅自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收繳節目載體或者清除相關節目內容,並處投資總額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投資總額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集成播放或者傳輸覆蓋活動未按分類目錄進行備案的;
(二)從事廣播電視新型業務未經評估的;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場所等事項,未重新備案的;
(四)製作電視劇片未備案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收繳節目載體或者清除相關節目內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製作、發行含有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
(二)發行未取得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片的;
(三)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未取得相關資格認定的人員採訪、編輯、播音、主持的;
(四)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符合國家有關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配置比例規定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網站、專區)或者特定頻道(網站、專區)的商業廣告等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或者停止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專區);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集成、播放含有本法第十九條 規定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集成、播放未經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許可或者備案機構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未取得電視劇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片或者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播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三)未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調控要求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整轉播、臨時停播、更換特定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具有內容審核義務的機構對用戶上傳的、含有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未採取內容審核、違規提示、防止內容擴散措施的;
(六)轉播、鏈接、聚合、集成廣播電視節目的來源非法的;
(七)未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求,在指定時段、版面播放特定的公益廣告,或者暫停播放商業廣告的;
(八)未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不良社會影響的主創人員參與的廣播電視節目播放予以限制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播放商業廣告、公益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網站、專區)或者特定頻道(網站、專區)的商業廣告等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或者停止播放特定節目(欄目)、特定頻道(專區);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租、轉讓、擅自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率、頻段,未按許可的技術參數發射、轉播相關節目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傳輸特定的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利用衛星傳輸覆蓋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的;
(四)傳輸、覆蓋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
(五)擅自插播、阻斷或者更改所傳輸、覆蓋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六)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或者插播、篡改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
第六十八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活動的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執業證書並禁止其三年以上五年以內重新申請節目播音、主持執業資格:
(一)對廣播電視節目播放違法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其他違反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關於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行為規範要求的行為。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活動的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執業證書並禁止其三年以上五年以內重新申請節目播音、主持執業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重新申請節目播音、主持執業資格:
(一)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其他違反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關於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活動資質條件要求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收繳節目載體或者清除相關節目內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境內播放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的;
(二)境外衛星電視頻道節目含有本法第十九條禁止內容的;
(三)擅自設立境外機構駐華辦事機構的;
(四)擅自與境外組織、個人合作製作電視劇片的;
(五)擅自引進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中展播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
(六)向境外提供或者赴境外交流的廣播電視節目含有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內容的。
第七十條 廣播電視機構使用關鍵核心設備器材,未經過入網認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資質證書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業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本法規定的許可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資質證書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證、資質證書的。
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的廣播電視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場所等條件,未報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提交許可變更申請;逾期未提交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的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傳輸覆蓋機構暫停、終止相關廣播電視活動,未事先報原許可機關許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本法規定取得許可的廣播電視機構發生重大變更,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新具備許可條件;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廣播電視從業主體向負責監督檢查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資質證書並可以責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內不得從事相關廣播電視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進行通報批評和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警示談話,單位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處理。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被處罰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通報情況,提出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並可函詢後續處分、處理結果。
第七十四條 廣播電視機構因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廣播電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廣播電視機構在相關崗位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從業禁止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七日至三十日,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前,未以顯著方式對節目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進行提示的;
(二)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為用戶提供節目上傳、評論等服務的,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
(三)廣播電視信息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行為違反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許可活動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本法規定二年內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有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編輯]第七十八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廣播電視活動,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投資活動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面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廣播電視節目,是指採取有線、無線等方式,通過固定、移動等終端,以單向、交互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傳播的視頻、音頻等視聽節目,包括廣播節目、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等。
廣播電視節目中的電視劇片,是指電視和網絡劇片,包括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電視電影、電視紀錄片、網絡劇、網絡動畫片、網絡電影、網絡紀錄片等。
(二)廣播電視機構,是指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廣播電視活動的機構,包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機構、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廣播電視節目監測監管機構等。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機構,是指以發行或者自主播放為目的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以及提供用戶節目素材審核、編輯服務的機構。
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是指集成並向公眾提供廣播電視節目播放服務的機構,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融媒體中心,網絡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機構及集成運營機構,廣播電視付費頻道運營機構及集成運營機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服務機構,廣播電視站及其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活動的機構。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機構,是指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分發和接入等活動,供用戶收聽收看的廣播電視機構,包括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運營機構、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機構,通過廣域網、局域網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信息網絡運營機構及其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活動的機構。
(三)廣播電視設施,是指用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放、傳輸、覆蓋、監測、監管的設施,包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設施、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設施、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設施、廣播電視節目監測監管設施等。
第八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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