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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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3號
2019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35號

應急管理部關於廢止〈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9月16日應急管理部第2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19年9月27日


應急管理部關於廢止《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編輯]

為維護安全生產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應急管理部對部分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4號)。

二、廢止《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號)。

三、廢止《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四、廢止《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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