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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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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違規操辦其子婚慶事宜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2號,總第2號)

【關鍵詞】[編輯]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藉機斂財;涉案財物處置

【執紀執法要點】[編輯]

受長期以來形成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現實等因素影響,在婚喪喜慶之際宴請賓朋,已成為司空見慣的「習慣」和「風氣」。實踐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並沒有「一刀切」地禁止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但一些黨員幹部卻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類行為容易損害黨員幹部形象,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保持嚴的主基調,堅持露頭就打,對同時存在藉機斂財行為的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認定和處理此類問題時,既要依據相關規定認定是否存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並依紀依法對違紀違法所得作出精準處置;又要注意把握執紀執法尺度,明確釋放「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還要注意參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風俗習慣以及單位同事、周邊群眾的認知和評價等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同時,要重視通過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在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上切實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不斷改善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編輯]

夏某,中共黨員,某鄉副鄉長。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結婚時,邀請該鄉政府5名下屬參加婚宴,收受該5名下屬所送禮金2.5萬元。經查,夏某與上述5名下屬沒有禮尚往來。同時,夏某還邀請25名親屬參加婚宴,收取禮金3萬元。夏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2.5萬元被收繳。

【指導意義】[編輯]

1.關於夏某操辦其子婚慶事宜是否構成「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的認定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所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人員的職權,以及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繫。判斷是否屬於「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一般來說,應審查核實黨員幹部是否使用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業務聯繫單位的財物、場地、交通工具等物資,是否邀請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業務聯繫單位的人員參加,等等。在本案中,夏某作為副鄉長,邀請與其沒有禮尚往來的5名下屬參加其子婚宴並收受禮金2.5萬元,可以認定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慶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還邀請了部分親屬參加婚宴,經審查核實,這些人和夏某之間不存在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不是其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數額也沒有明顯超出正常的禮尚往來水平,對於這部分情節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

2.關於涉案財物的處置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追究黨紀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收繳」和「責令退賠」;在追究監察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相當於追究監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追繳」,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具體而言,一是「沒收」是指將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強制收歸國有,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二是「追繳」是指將違紀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回,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則上繳國庫。三是「責令退賠」通常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如公款吃喝、公款旅遊以及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應當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

本案中,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收繳了夏某違規收受5名鄉幹部所送禮金2.5萬元。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仍有一些紀檢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置上存在問題。比如,2021年4月,某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的某副縣長借其子結婚之機斂財問題的材料顯示,該副縣長在為其子舉辦婚禮時,宴請該縣部分單位公職人員並違規收受禮金。紀檢監察機關在認定該副縣長的行為違紀違法後,並未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而是要求其將違規收受的禮金全部予以退還。這反映出在當前的執紀執法工作中,對於涉案財物處置還不夠精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對此引起重視。

3.關於執紀尺度的把握問題

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此類違紀行為,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受傳統習俗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個別黨員幹部依然心存僥倖、知錯犯錯、知紀違紀,導致此類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而且出現了化整為零多次操辦、「退居幕後」遙控辦或者表面循規蹈矩、私下廣發通知,「暗度陳倉」違規辦等各種隱形變異現象。實踐中,有的地方對於到現在仍不收斂、不收手的,根據具體事實、性質和情節,不再僅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而是作出了免職處理,有的還直接給予黨紀政務重處分。上述處理方式有紀法依據。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此類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有藉機斂財或者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於此類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據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對頂風違紀、屢教不改、情節惡劣的依紀依法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從重、加重處理,並可以依照規定同時對其採取調整職務、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不斷釋放出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發揮執紀執法工作的警示震懾作用。

【相關條款】[編輯]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條第一款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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